如果有人没经过我的同意偷偷录制我的声音,算侵犯我的隐私权吗?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当使用的,尽管取证手段合法,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出轨被曝光属于侵犯隐私权吗要看曝光的东西以及出轨证据取得等方式,出轨被曝光属于侵犯隐私权吗要看曝光的东西以及出轨证据取得等方式,那么对婚姻另一方的婚外情进行拍摄拍照的是否侵犯了配偶及“第三者”的隐私权,那么对婚姻另一方的婚外情进行拍摄拍照的是否侵犯了配偶及“第三者”的隐私权,一般认为是个人信息和质量、私生活状况有保密、合理利用的权利,不经过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刺探、调查、披露、利用、公开,一旦侵犯他人隐私权,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赔偿精神损失。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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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周xx认为,本人对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处分出租的房屋。更何况,本人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何xx,并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房屋承租期间,原告在未经本人同意、亦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将本人承租的房屋擅自出售给第三人何xx,原告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本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及时腾出房屋,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未经承租人同意,亦未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能否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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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所谓债务转移,指的是指债务人把对债权人所负有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则不同,极有可能对债权人实现合同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务转让必须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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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后哪些是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由此明确确立了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不排除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夫妻双方可以以约定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划分,此种财产处理方式在归属问题上划分得比较清晰,避免了很多纠纷和争端。在确立夫妻的共有财产时,应区别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的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都是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那么婚后哪些是共同财产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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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证登记的是林xx一人,并没有将朱xx登记为共有人,根据房屋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林xx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林x欣有理由确信林xx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有权转让该房屋。所以,林xx与林x欣签订的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应驳回朱xx的所有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是朱xx与林xx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林xx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卖给林x欣,侵犯了朱xx的合法权益,朱xx知情后,当即阻止办理过户手续、要求解除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那么未经共有人同意,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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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已经付了租金,双方租赁合同成立,王某将门面转租并没有侵犯蔡某的利益,所以蔡某无权收回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在本案中王某将门面转租给陈某事先没有通知蔡某,并没有经过蔡某的同意。而且蔡某将门面以低价转租给王某也是因为双方有亲戚关系,而王某将门面转租给陈某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那么未经同意可否将门面转租给第三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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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侵犯肖像权一般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权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不需要判刑。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侵权人拒不停止侵权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公民肖像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会判刑。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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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来说未经本人同意告知他人欠款信息是不构成违法的因为仅仅是告知欠款信息的是不会严重侵害他人隐私的。但是如果通过给他人打电话骚扰的方式告知他人欠款并催还款的可能会涉及违法行为。如果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等隐私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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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1988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双方经协商约定女儿随父姓。1998年9月,陈某未征得张某同意将女儿的姓氏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并办理了户籍变更登记手续。8月,张某带女儿外出旅游购买机票时,发现陈某已擅自将未成年女儿的姓名由随父姓改成了随母姓。在多次向陈某提出异议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女儿的原姓名,并保证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所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侵害了女儿随原告姓氏的权利。那么擅自改女儿姓氏,是否侵犯对方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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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证据对胜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录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尤其运用广泛。因此,当事人在录音取证时,应当对录音证据取证的手段和注意事项有基本的了解,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简便地反映客观事实,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合法权益。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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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承租人若需改建、扩建、生建租赁房屋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应报房管、规划部门审批,否则即违章建筑,同时也侵犯了出租房屋所有权。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那么未经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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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外情调查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司法解释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什么是隐私权般认为是个人信息和质量、私生活状况有保密、合理利用的权利不经过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刺探、调查、披露、利用、公开旦侵犯他人隐私权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赔偿精神损失。那么对婚姻另方的婚外情进行拍摄拍照的是否侵犯了配偶及“第者”的隐私权()看取得证据的地点。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当使用的尽管取证手段合法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当使用主要指在不相关的人面前展示获得的证据把证据公开场合展示等等但是提交给法院和律师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那么婚外情调查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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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之二姐段银娇系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生有一女唐嘉,现年两岁。为此,原告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段某某将唐嘉送回。是原告重男轻女,遗弃幼女,逃避监护和抚养责任。所以本案应是侵犯监护权的纠纷。被告在此期间虽对唐嘉进行了一些监护和抚养,但并不因此而改变被告行为的侵权性质。那么未经同意带走其未成年女儿侵犯监护权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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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有效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没有效的。这是因为,义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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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已经付了租金,双方租赁合同成立,王某将门面转租并没有侵犯蔡某的利益,所以蔡某无权收回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在本案中王某将门面转租给陈某事先没有通知蔡某,并没有经过蔡某的同意。而且蔡某将门面以低价转租给王某也是因为双方有亲戚关系,而王某将门面转租给陈某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那么私自同意将门面转租给第三人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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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二)婚后才发现,三观不合,分歧越来越严重,婚姻中总需要一方迁就另一方,怎么办? 在具体的行为选择上,不要陷入「二选一」的思维定势。纠结时提醒自己:为什么不可以两个都要?「两个都要」可以解决掉70%的纠纷。 遇到确实只能二选一的情况,要跟对方讨论一个公认的「决策机制」。无论是掷硬币还是划拳,还是各自划分领域,还是轮流做主,还是谁洗碗就听谁的……都行。你们不一定要同意对方的决策,只要同意这种决策机制。 在决策机制方面,我想特别推荐一种方法,来自经济学家史蒂文•兰兹伯格:由意愿更强的那一方来做选择——意愿用金钱来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纸上写下愿意为自己的选择支付的费用,出价高的那个人可以做决定,同时必须向输掉的一方做出全价补偿。仔细想想这个方法,真是太聪明了。 任何时候,如果你和对方因为「不同」而产生了不愉快,请不要把这一切归因为「不同」带来的。请相信,只要我们在意彼此,求同存异,所有的「不同」最终都可以导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观不合」就草草定论。
师某的爱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只同意赔偿修车费,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元甲,在元甲律师的争取下法院全额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元甲律师的专业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