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是合法夫妻吗?
在我国,只要男女双方都同意并且满足结婚的条件,就可以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完成之后,才算是合法的婚姻。而结婚登记也是非常便捷的,对当事人的审查也是比较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在我国,只要男女双方都同意并且满足结婚的条件,就可以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完成之后,才算是合法的婚姻。而结婚登记也是非常便捷的,对当事人的审查也是比较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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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据此,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子女的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子女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随意转让,除非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如生有重大疾病,出国留学等,即便是为了孩子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产,房产部门一般要求提供合法的证据。那么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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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身份证:再婚时需要提供再婚双方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二婚时需要提供二婚双方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婚姻恢复证明(如适用):如果再婚的一方曾经丧偶或经过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需要提供相应的婚姻恢复证明作为再婚的合法依据,户口本:再婚需要提供户口本的复印件作为再婚登记的证明,离婚了二婚需要带离婚证吗离婚后再次结婚的需要有离婚证,但离婚后再婚有以下两种情况:1、一般夫妻离婚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想复婚的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户口本:二婚需要提供户口本的复印件作为二婚登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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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那么合法结婚登记的年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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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无权分割根据我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无权分割根据我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对房子享有居住权而非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二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对房子享有居住权而非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成立,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成立。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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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这时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办理地点为房产所在区县的建委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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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闻某于2006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11万人民币,并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11月闻某与陈某结婚,2009年11月,闻某与陈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双方对房产发生了争议。闻某的房子现已升至30万人民币。妻子陈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我们国家产权以登记时间为准。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该房屋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闻某拥有该房屋完全的产权,系闻某婚前个人财产。而房屋在没有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那么增值的婚前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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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因为一方或双方经济困难无法分居的情况下,可以约定离婚不离家,离婚不离家的后果离婚不离家的后果为:男女双方已正式解除婚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生活,如果一方起诉“离婚”,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离婚不离家的人还算是夫妻吗不算,离婚就不是合法夫妻了,哪怕是不离家(保持同居关系),最多只能说是情人或性伴侣关系,离婚不离家的人还算是夫妻吗不算,离婚就不是合法夫妻了,哪怕是不离家(保持同居关系),最多只能说是情人或性伴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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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 夫妻异地离婚手续虽然有一定的复杂性,但只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婚途径,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就能顺利解决夫妻关系的问题,2. 调解阶段离婚申请递交后,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将会进行调解,希望夫妻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夫妻在异地要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3. 离婚判决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会裁定离婚,离婚判决会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抚养权、财产归属等问题,需要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协议离婚相对较为简便快捷,但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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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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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夫妻关系的男女同住宾馆是否违法1. 男女双方之前并不熟悉,而是通过金钱交易,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说双方都满足年龄要求了,但也进行了登记,总结一下:不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同住宾馆,会不会涉及到违法,其实这和入住人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关系,但是如果双方当中有一方是军人的配偶,并且还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么就要注意了,两人同住宾馆的行为很有可能就是属于破坏军婚罪了,当然,那也不必担心过,两个人如果即使不是夫妻关系,正常的异性男女住在同一间宾馆,只要不做出违法的事情,也都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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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然而,当出现夫妻一方把财产占为己有的时候,这不仅是对婚姻法规定的挑战,也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夫妻一方把财产占为己有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家庭的和谐,也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均为不当,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的一般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调查该财产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享有的份额即可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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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应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在执行高某财产时,不能冻结其全部存款,即使高某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至少50%是归高某所有的。那么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拍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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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表明其无合法的婚姻关系而立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即当事人原则上不能选择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对离婚行为而言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4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离婚必须对子女和财严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那么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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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协议离婚后又住在一起合法吗是合法的夫妻协议离婚的双方再住在一起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也不干涉现在已经取消了“非法”同居一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那么夫妻协议离婚后又住在一起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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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一)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能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一)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能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四)申请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已经就夫妻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达成离婚协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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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律师帮助当事人在庭审中和解离婚,法院出具调解书,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再婚夫妻相对来说更需要多理解与包容对方,一旦产生矛盾,不要一时冲动,多理性分析与思考。如果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元甲律师帮助当事人在庭审中和解离婚,法院出具调解书,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再婚夫妻相对来说更需要多理解与包容对方,一旦产生矛盾,不要一时冲动,多理性分析与思考。如果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