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拍卖吗
导读: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应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在执行高某财产时,不能冻结其全部存款,即使高某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至少50%是归高某所有的。那么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拍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可以拍卖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吗
1、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想要申请执行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当对担保人提起析产诉讼。法律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担保执行有哪些规定
1、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
2、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
3、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但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应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在执行高某财产时,不能冻结其全部存款,即使高某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至少50%是归高某所有的。
三、担保人夫妻一方签字合同有效吗
担保人夫妻一方签字合同有效吗
如果一方以夫妻名义担保另一方不知情应该无效。理由是担保行为可以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分这种处分并非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做出此外担保往往数额不菲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就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大处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对共同财产做出的重大处理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为无效行为。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法律资格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保证合同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担保人夫妻一方签字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了。不得不说的是合同在签订的时一定需要进行一定的担保的情况下一定要经过夫妻双方的何意避免日后纠纷。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四、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经过
原告龙某是厦门袋品厂的负责人第一被告是郑某厦门一食品公司原总经理第二被告是陈某系郑某之妻双方已于2005年10月23日离婚 2000年10月1日、10月11日食品公司向原告分别借款10万元、5万元在借条中郑某签字表明届时未还款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来食品公司的投资人回到境外境外地址不详无法送迭法律文书原告在经过多次起诉、撤诉之后于2005年10月20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陈某偿还欠款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郑某的担保责任认为陈某与郑某依法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本案债务。宣判后陈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认为郑某基于保证关系承担的债务是担保债务其所保证的债务人为食品公司该保证行为是为了食品公司的利益而作出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以其特定的人身关系和主债务密切相关该保证行为并未经过其配偶陈某同意因此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信用保证其法律后果依法不得涉及第三方陈某的利益故该保证之债不应当认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试问,一审法院的处理正确还是二审法院的处理正确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另一方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评判事实主要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债务的发生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另一方配偶是否事先同意或者事后予以追认二是债务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另一方配偶所共享即债务让另一方配偶本人获益也包括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因该债务而致使其未成年子女获益等。具体到本案必须注意到四个重要事实,首先主债务的发生是被告郑某在原食品公司任总经理时的职务行为的结果是该公司的法人债务与郑某的家庭无任何关联自然也与陈某无关。其次郑某担保主债务的行为是为了其所在公司的利益而实施的不是为了其家庭利益而实施的。其三郑某决定担保该债务之前没有征得陈某的同意陈某事后也没有追认。其四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郑某、陈某及其所在家庭都没有从该项债务中获益而且也不存在从该债务中获益的可能性。由此强制陈某与郑某共同承担该债务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因担保合同受益的则属于例外要证明担保人因担保合同受益的举证责任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承担。龙某未能举证证明郑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并且龙某也未能举证证明陈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郑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所以郑某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陈某的个人行为。
强制陈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说明郑某未经陈某同意不能代表陈某作出重大财产负担行为否则一切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陈某无共同偿还的法定责任。陈某因未曾约定与丈夫共担该债务而无约定清偿责任。
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够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人的个人信用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必然存在连带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要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