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因为被骗取微信账号后,骗子以我的名义对我列表里的六个人采取诈骗,并且成功了,但我未收受到影响,如果受害者来找我讨要赔偿的话,我有权利不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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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网络诈骗怎么找律师追回被骗的钱对于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找律师追回被骗的钱:1、及时报案:受害人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方账户信息等,律师可以协助受害人起诉骗子,并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被骗的资金,当我们不幸成为受害者时,第一时间报案、与银行合作、寻求法律援助,以及积极参与宣传和教育活动,这些措施将为我们追回被骗走的财富提供帮助和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网络诈骗案件的追回被骗资金的过程可能会比较复杂和漫长,而且不一定能够成功追回所有资金。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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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两名犯罪嫌疑人假借某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要求被害人交付工本费、存入现金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成某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获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后秘密窃取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从一罪处断原则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犯罪行为可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是行为人以替他人办理贷款为由骗取银行卡账号、密码及动态密码等信息。欺骗是为窃取钱财作准备窃取钱财是关键手段更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因此本案不能成立牵连犯。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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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并且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出借人相信其具有偿还能力而借钱给借款人的,则会构成诈骗,并且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出借人相信其具有偿还能力而借钱给借款人的,则会构成诈骗,关于借钱不还的老赖会不会坐牢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老赖欠钱不还一般情况不会坐牢,债权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老赖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者拍卖,4、借钱不还不一定算诈骗,具体原因如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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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许某某签定了聘书协议,并按协议规定,被告人胡正乐收取了许某某10 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二)关于本案中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的分析合同诈骗罪与其他所有诈骗罪一样,都是采用欺骗方式、他人上当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那么骗取“保证金”式合同诈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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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种诈骗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的防范常见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1、以定金为目标,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没收”定金。这样,当一方按照执行合同(副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时,骗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则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在签约时得到的定金。收劝业务费“后,以合同不合规定等借口毁约,进行诈骗。那么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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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一)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比较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ldquo,因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的不同又构成不同类型的具体诈骗罪,以借款为名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的诈骗称为&ldquo,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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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了李某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虚构了一个公安机关的身份,骗取了李某的信任,导致李某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件是一起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获取了李某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诈骗,电信运营商对电话卡和网络账号的监管不力,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注册电话卡和网络账号,进行诈骗活动,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诈骗。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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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中很多人可能有秘密,这部分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孙女继承奶奶或爷爷的遗产等情况。那么民法典微信账号能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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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工程款诈骗案例屡见不鲜,其手法多种多样,涉及的金额也往往非常巨大。一旦企业或个人陷入此类骗局,不仅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可能会对信誉和后续经营造成长远影响。因此,了解如何正确应对并报案至关重要。本文旨在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分析工程款诈骗案件,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流程,帮助受害者尽快挽回损失。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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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许某某签订了聘书协议,并按协议规定,被告人胡某某收取了许某某10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因此不能将此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诈骗罪的一个表现形式就是虚构合同主体进行诈骗。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要并不是通过合同来进行诈骗,其利用的主要是伪造事实聘请受害者,然后通过收取保证金来进行诈骗,这并非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合同是否履行、合同的履行内容也无关,签订合同只是其实施诈骗的一个幌子。那么骗取“保证金”是构成合同诈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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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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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行为人&ldquo,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rarr,2.行为人往往通过虚构事实、隐瞒事实取得受害人信任,诈骗行为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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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网络诈骗的钱,有可能被追回,这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详细告知骗子的银行账号、电话等相关信息。如果是在被骗的24小时之内报警的话,警方可以向银行申请禁止支付,这样就可以找回被骗的钱。如果已经超过24个小时了,那么就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了。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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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否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属于刑法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形所以是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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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例日前,枣强县大营镇做皮毛生意的李先生接到一个自称叫周林的江苏阜阳男子打来的电话,他说是阜阳县彩虹服装厂的业务员,他们厂需要5000条狐狸皮毛领子,每条价格160元,总价80万元,让他带上样品过去看看。到达阜阳后,他们马上与周林见了面。在周林的“点拨”下,去谈生意的伙伴给厂长买了烟、酒共3180元的礼物。破解此案中,骗子利用了厂商求生意心切的心理,编造大的合同订单,又通过“点拨”他人,从而骗人钱财。预防业内人士说,生意场上的正常应酬是无可厚非的,但却也存在一些利用生意合同索要回扣或其他名目钱财的现象,要警惕骗子利用此从中做手脚。那么生意场上谨防骗子利用"合同"骗取钱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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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借走了上百万人消失,能告他诈骗吗?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