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在入职前签好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每月上满26天,底薪加满勤总计4800元,如甲方原因需要乙方加班,则需要向乙方支付额外加班费,工资次月15日打入乙方银行账户中。但月中甲方主动要求乙方进行工作地变动,乙方在原单位工作12天,在异动地工作16天。实际工作时间已达28天。但在最终工资核算中,乙方收到的两个工作地加在一块的实际工资仅为4500元,不仅没有达到合同最初约定工资,反而没有收到甲方支付的任何加班费。

2024.08.17 03:13:57
1人收看
吴梦云精英律师
在线咨询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1487 人赞同
971 人不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