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及房产赠予,哪个更适合我?没离婚,丈夫主动愿意把房子给我,因为他犯错了,我想让房产只属于我自己所有,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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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不会转为共同财产。实践中,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注意以下:1、婚内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能约定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3、不能约定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其次,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依法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否则,属于赠与房产未完成行为,该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婚前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协议,确定变更婚前房产所有权的,除了做约定外,还要积极办理产权更名手续。那么民法典中婚前财产婚内能否自由处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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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后加名属于婚内财产约定的行为,该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后按照房屋产权所属的约定的产权比例划分,没做比例可以视为一人一半。关于婚前房产的法律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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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8年,李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上述房屋赠与儿子李小宝,至此,李先生与刘女士因此房屋产权的分割问题再次产生纠纷,李先生认为刘女士在婚内有出轨行为,应少分财产,李先生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离婚后房屋贷款亦是由我方当事人李先生通过转账给儿子李小宝,再由李小宝转给刘女士,我方对房屋贡献值较大,理应多分财产,李先生与刘女士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他们在离婚3年后就出现了房产纠纷,曾经选择平和体面的协议离婚方式,本以为日后定会各奔前程、后会无期,没想到如今再次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波澜。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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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践中,对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而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孩子的约定,仅是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关于婚内赠予配偶的房产离婚时归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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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5年,双方感情破裂,黄某起诉离婚,李某要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其所有,黄某要求撤销赠与协议。黄某与李某签订的房产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黄某、李某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不受法定撤销一年时限的限制,在不动产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随时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由此可见,双方的房产转让协议因赠与方行使撤销权而无效,房产仍归赠与方个人所有。那么婚内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能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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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律师取证的方式:法律没有全面开放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无法自己取得的证据,律师如果想要调查取证,必须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再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相关单位在调查令的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且当事人可通过自行或委托他人的方式予以调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如何调查婚内对方的存款着实难倒了不少人,1、调查对方收入情况2、调查对方房产情况3、调查对方车辆情况4、查银行存款、银行账户余额5、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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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3、夫妻间房产过户,只要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住房房产证契税证,就可以直接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析产手续,没有税费缴纳,只有几百元手续费,法律分析:房子婚内析产给一方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3、法律分析:房子婚内析产给一方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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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常见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婚内分割财产就是整理婚内的房产。离婚和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分割仅限于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得用于分割。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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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内出轨离婚后房产划分的方法婚前1一方出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房屋落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2一方父母付了房屋首付款。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那么婚内出轨离婚后房产划分的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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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如果需要出现析产的话,也经常被分成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内,一种是离婚时。如果在婚姻期间内对房产的财产权进行梳理的话,就被称为婚内析。如果是离婚时出现的这种情况,是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话,而这种风格是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已经存在的,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在进行房屋财产分割的时候,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尽可能不损坏房屋现有的价值,通常是采用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补偿的,或者是采取大家共有的一种方式,也可以将房屋进行出卖得到的房屋款进行分割。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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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虽然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但根据婚姻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徐女士仍然可以被认定为该房子的共有权人和小区的业主,尽管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但该房产是徐女士与其丈夫在婚姻期间内所购买,根据婚姻法,除非有婚内财产约定,否则房屋将被推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各占50%的权益,三、从法律角度来看房产证上没有自己名字徐女士有合理的法律依据主张自己作为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和小区的业主,尽管徐女士认为她作为婚后购买的房屋应享有一半产权,社区工作人员却认为只有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人才算是业主。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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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就会有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原则上来说是一人一半的。关于司法实践中婚内房产离婚怎么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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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房产的分配原则是怎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原则。关于离婚婚内房产怎么分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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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阮某认为,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结婚后双方曾在律师见证下签订过《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该份协议合法有效,诉争房屋依法应为夫妻共有财产。范某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但是不同意女方关于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观点。但是,广西柳州的一对夫妻却出现了双方虽有签订婚内协议,约定男方个人婚前所购按揭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却未实际将房屋所有人变更到夫妻名下的情况,导致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物权产生争议。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双方婚内协议约定处分的房屋归范某所有,房屋剩余按揭贷款200000元由范某负担,范某补偿阮某房屋经济补偿款325000元。那么婚内约定婚前房产权属引发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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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将了解房产过户的法律意义、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以及相关案例的启示,一、婚内房子过户的法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房产过户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将房屋的所有权或部分权益从一个所有人转移到另一个所有人,总结 本文从律师的角度就婚内把房子过户给妻子离婚后房子归谁进行了法律分析并给出了相关案例以供参考,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就婚内把房子过户给妻子,离婚后房子的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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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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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