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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13〕1号2013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13〕1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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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此外,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名义所负的婚前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原则上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那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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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9]1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上海三级法院多次研讨形成的共识,高院民一庭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至于借款人提出已经归还的抗辩,属于对权利消灭的主张,应由借款人队相应主张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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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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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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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研究讨论的情况,现对审理离婚案件中一些法律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有过错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处理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要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那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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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具体内容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继续审理。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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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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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经过1年多调研,该《意见》正式出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那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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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结合我市法院多年来的审判实践,我院就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做出如下经验总结,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3次会议讨论通过。那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经验总结》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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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4鉴定时机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后进行。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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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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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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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皖高法47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那么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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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十二条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外再承担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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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要求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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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代理原配起诉第三者撤销前夫婚内对第三者的赠与,婚姻里的第三者,如果不图你的钱/权/势,也不图上位,那她还是第三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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