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中介安置费吗?



联系中介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联系中介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无效合同可以退还中介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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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买房甲醛超标中介成被告在房屋中介的极力推荐下,朱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然而入住后朱女士身体发生不适,最终发生病变导致手术。经调查,导致朱女士生病的罪魁祸首是她所购房屋甲醛超标。医生提示,致病原因可能系甲醛超标。此后,原告委托鉴定机构对所购房屋空气进行鉴定,检测结果为室内甲醛远远超国家标准。朱女士认为,因被告介绍的房屋不符合正常居住条件,致使其身心健康甚至生命遭受重大侵害,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收取的佣金。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检测结果显示,房子里甲醛和苯超标近十倍。那么房屋甲醛超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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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求房屋中介赔偿因诈骗造成的损失;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房屋中介的刑事责任。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谓“质优价廉”的房屋招徕看房客户。比如租房到期后,中介公司应退还其房屋押金,但一些中介公司找出如东西损坏等借口,就是不退押金。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无证照的“黑中介”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骗取钱财,一旦被发现便溜之大吉。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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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房屋中介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如果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买方违约的中介费是不会退还的,中介已经促成了合同的签订。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那么二手房买卖违约中介费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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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因“京十五条”的出台导致购房未果,他起诉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居间费。他与房屋出卖人已解除了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在庭审中,该案主审法官王杨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该案件是由于国家限购政策的出台而导致原告赵先生购房未果,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均无过错,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王杨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中介公司退还赵先生居间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共计2.3万元。那么限购令导致购房失败能否退还中介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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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园区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类:拆迁安置房大量涌入园区房屋买卖市场,对园区二手房源形成冲击。拆迁安置房往往通过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屋中介公司推向市场,造成买卖纠纷的发生。有的被拆迁户通过报纸、网络以个人名义对外买卖拆迁安置房,许多购房者为了省去房屋买卖中介费用,常常冒险进行此类房屋买卖,在没有相关房产中介机构的参与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三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办案法官结合实际,对于预防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提出这样的建议:一、规范拆迁安置协议。那么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怎么解决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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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尚δ取得产权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成民终字第 号上诉人颜xx。κxx、颜xx因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κxx应将取得的购房款16.5万元及利息和装修保证金2000元退还给颜xx,κxx应承担造成协议无效的过错责任。宣判后,原审被告颜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购销协议有效。颜xx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协议所涉及的房屋δ进行物权登记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尚δ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的规定认定房屋购销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不当。那么尚未取得产权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的二审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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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通常情况下,房租到期,押金都是在房东手里,如果房屋没有大问题,押金会如数退还。但凡出现中介不退押金的情况,十有八九,是租了中介做二房东的房子,也就是俗称的包租房。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到了需要退还押金,首先要和中介好好沟通,说明情况,各种威逼利诱,各种甜言蜜语都是可以的。但是,中介通常入了口袋的钱是不愿意退出的,会有各种理由和借口,如果实在无法协商,就需要摆一下姿态,不退押金,就去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中介在收到律师函或者法院的传票,都会及时退还押金,除非您先违约了。那么房屋到期中介不退押金怎么办?去哪里投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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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辛辛苦苦买了二手房,交了定金后,消费者却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符。后经测定,实际面积与所说面积不符,徐先生顿感上当,欲退掉该房,中介和房主却互相推脱。一旦发生纠纷扣下购房者的定金,拒不退款。消协认为,依据《消法》,这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发生纠纷定金概不退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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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六、违约责任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非中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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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宋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属于郝某的一套住宅,看房后交给了中介公司1万元购房定金。事后,宋某诉王法院。法院认为,双倍返还定金是以实际收到定金为前提,但三方在合同里约定中介心司有权代郝某收取定金,因此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就视同已向郝某支付,郝某同样应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向宋某双倍返还定金。律师评析虽然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郝某双倍退还定金,但前提是三方合同里有“中介公司代为收取定金”的约定,如果事实上没有此项约定,并且买方没有取得相关的证据,买方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因此买方在向中介公司交付定金前,要确认中介司是否取得了卖方的授权。那么中介公司代收定金后卖方毁约,卖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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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宋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属于郝某的一套住宅,看房后交给了中介公司1万元购房定金。”之后,郝某反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宋某认为郝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双倍退还定金,但郝某认为双倍退还定金以实际收到定金为前提,因此不同意支付。事后,宋某诉王法院。法院认为,双倍返还定金是以实际收到定金为前提,但三方在合同里约定中介心司有权代郝某收取定金,因此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就视同已向郝某支付,郝某同样应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向宋某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买方在向中介公司交付定金前,要确认中介司是否取得了卖方的授权。那么中介公司代收定金后卖方毁约,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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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对消费者满意度指标的调查中发现,市民对二手房有诸多不满意,特别是对中介费关注度最高。通过调解,该房屋经纪服务部向陈某退还了5940元的费用。买卖合同纠纷去年春节前,张某经一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与陈某的代理人叶某及该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并支付了购房定金及中介费。原来,代理人叶某是在未取得产权人陈某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与买房人及中介方签订合同的。恶意骗取中介费去年1月8日,李华均老人到市工商局投诉,称自己在渝中区购买二手房屋时,受某房屋中介公司人员的极力劝说,并交纳了5000元中介费用和15000元购房定金,预定购买一套并非本人中意的房子。那么买二手房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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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里要注意的是,中介收取喝茶费,都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喝茶费都不会算在购房款中,将来出现纠纷,喝茶费部分很难主张退还,因此建议购房人理智对待,3、看房时的销售套路这里中介用到的套路非常多,比如当经纪人带你去看一套房子的时候,你会发现有很多人都在看同一套房子,然后告诉你已经有人看好了,让你尽快决定,比如当购房人出价较低时,中介往往会虚拟一个价格来试探购房人的心理价位等等,1、看房前的虚假房源在选房的过程中,我们会通过多个购房平台线上选房,有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某些价格、地段、楼层都不错的房子,但当我们到中介机构咨询的时候,他们往往找各种理由推荐其他的房源,对网络平台挂出的低价房源绝口不提。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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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先生起诉称,被告房屋中介公司的员工赵某以个人名义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租了一套房子,中介拿来转租给张先生。张先生也一直如约交付房租。张先生认为,合同期内,他并未违反合同规定且合同期未满,中介应退还其剩余房租、租房押金、卫生费等。张先生要求中介公司赔偿1万元。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那么中介方擅自转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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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军人的退伍安置费、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简单的划分军人的退伍安置费是或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则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若配偶一次性取得复员费30万元,而其入伍年龄为20岁,夫妻结婚10年,则该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为:30万÷(70-20)×10年=6万元。
一审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天用律师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争取回21万的中介费!
王女士为帮助张先生“解决”北京户口以及孩子在京入学而与之登记结婚,张先生也依约定给付了10万元的费用,王女士也帮助解决了张先生孩子的入学问题。后因北京户籍政策影响,落户计划落空,王女士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但张先生却要求王女士返还其10万元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王女士非常委屈,当初说好的不退还,只得委托律师诉讼离婚,元甲律师团队通过分析该10万元的性质以及查阅检索相关案例,指定了详细的庭审方案,庭审中成功说服法官认为该10万元不应予以返还!加之对方未请律师,自己对10万元性质的陈述前后矛盾,更坚定了法官的想法,最后张先生在法官释明后主动选择调解离婚,王女士非常满意,但也从中汲取了教训,虚假婚姻要不得!元甲律师提醒大家,虚假婚姻是违法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一定要避免!
刘女士去年九月入职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入职十多天便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还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需要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材料,单位拒不配合,多次沟通无果后,单位将其从所有群聊中请出。审理过程中单位坚称刘女士为“临时工”,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入职时间并不长,元甲律师靠不算充分的证据帮其成功确认上了劳动关系。
刘女士去年九月入职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入职十多天便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还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需要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材料,单位拒不配合,多次沟通无果后,单位将其从所有群聊中请出。审理过程中单位坚称刘女士为“临时工”,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入职时间并不长,元甲律师靠不算充分的证据帮其成功确认上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