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管理一个国企的公章?
国企的公章应该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掌管。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企的公章应该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掌管。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一、房屋管理(一)乙方根据市____文件规定将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套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物业委托合同范文2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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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其二,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销售代表或该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的金额上限,以及该销售代表或该分公司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在他们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和他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那么如何对企业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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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可以分为四类:有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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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只有预先制定好负债偿还计划,中小企业才能更为有效地降低债务融资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短期内无法满足支付债务和其他短期负债的能力,从而导致企业的财务困境,(四)制定切实的负债偿还计划企业利用负债经营加速发展,就必须从加强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资金占用额,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销率,降低应收账款,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当房地产企业面临流动性风险时,可能会出现以下影响:1.债务违约:如果企业无法及时偿还债务,可能会导致债务违约,从而损害企业信用。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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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实上,公章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了一个企业风险管控的水平,企业法律风险管控首先应从公章开始。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给企业搞糊涂了,公司并未和乔某签订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可能系乔某作为综合管理部主管,利用职务之便拿到了盖有公章的空白的协议书,自己编造的证据。诉讼欺诈又称恶意诉讼、诉讼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近几年逐渐的增多,对法院的审理和社会的秩序造成了侵害。那么合同风险管控从公章开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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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筑市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第六条 劳务发包人分包工程时应当审查劳务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条件。禁止劳务发包人单纯提取管理费的行为。第十四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方可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加盖双方企业法人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第十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在订立或变更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那么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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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建筑企业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盗用项目部公章的行为人追偿。因此,建筑企业有必要加强对项目部公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公章管理制度。那么建筑企业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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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如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那么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效力一样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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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于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销售代表或该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的金额上限,以及该销售代表或该分公司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在他们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和他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那么企业合同的审核管理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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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或者现售备案时,应当提交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书面查验记录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应当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那么《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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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个月后,邱某辞职。不久前,A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邱某利用A公司原圆形合同专用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邱某在收取商场30万元定金后,突然下落不明。” 本案中,由于印鉴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A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说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邱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那么盗取报废公章签合同,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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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生活中,赊销有利于扩大销售,所以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极为广泛。所以就需要赊销合同管理制度来约束这种行为,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赊销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哪些重要性?赊销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一)、严格执行放款政策公司的放款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要随意改变,即使情况变化,也要根据程序修改。赊销合同管理制度签订控制,合同是解决争议的根本性证据,非常重要,企业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签订合同最好双方有权签订人现场签订,并加盖公章,以防止欺诈或合同无效。目前,很多企业的产品积压严重,资金大量占用,无法变现,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有些企业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那么赊销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哪些重要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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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与业主明确约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导致部分业主对收费金额产生质疑,二、收取管理费的风险点合同约定不明确在收取管理费的过程中,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双方对管理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产生争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标准、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然而,在收取管理费的过程中,不同的方式选择和操作不当都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针对上述问题,该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首先,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明确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税务处理不当在收取管理费的过程中,如果税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税务违规风险。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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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小区业主胡女士向记者来信说,她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管费时,物业公司只给了她一张缴费通知单,别说发票,就连收据也没有。记者看到,胡女士的缴费通知单上注明了胡女士的单元和楼牌号、缴费金额及对应月份,落款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及公章。那么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否有发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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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赊销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赊销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一)、严格执行放款政策公司的放款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要随意改变,即使情况变化,也要根据程序修改。赊销合同的签订需注意事项:1、合同最好由本企业起草拟定,如果对方是强势企业,要求执行他们的文本,尽量协商对一些可能会发生歧义的内容加以明确。签订合同最好双方有权签订人现场签订,并加盖公章,以防止欺诈或合同无效。那么赊销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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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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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