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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了解股权转让协议要注意的问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1、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有如实充分披露公司债务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司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股权转让合同风险负担条款予以明确约定以划清与出让方的责任分担问题该条款成为受让方向出让方进行追索的直接依据。那么民法典有限公司债务转让给股东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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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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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通常为股东名册变更之时。法律规定,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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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要披露公司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而言,转让方(原股东)对受让方(新股东)同样负有瑕疵担保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时,尤其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受让方通常需对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转让价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条件我国《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要披露公司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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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普通合伙人还得看合伙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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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银行保函是一种最常见、非常有效的担保方式,若股权转让方能委托银行为其开具一份受益人为受让方,要求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银行保函,那么可以说股权受让方的权益基本上得到了万无一失的保证。由股权转让方提供它的其他财产为抵押,或者用他所拥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做质押。即股权转让方事先向受让方作出回购全部转让股权的要约,约定回购价格或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该要约为不可撤回。一旦股权转让方违约,则股权受让方可立即对该回购要约作出承诺,从而启动回购程序。那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担保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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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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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根据合同退费内容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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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
内容:离婚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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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伙人擅自转让份额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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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权转让中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怎样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与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似乎没有多大联系从法理上看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有人认为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根据法律后果来看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系。公司的战略转型使得持有对公司的长期债权的外部债权人的远期利益无法实现。那么股权转让中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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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那么股权质押后转让合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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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只要经法定流程就能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只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行为即可依法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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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今年年初我和赵某协议离婚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赵某将其在工艺厂中的合伙财产份额转给我。律师认为赵某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了工艺厂他在工艺厂所拥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该项财产的处分约定应属有效但张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由于金女士与赵某的离婚协议里有关转让赵某所持工艺厂财产份额的约定并未征得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该部分财产份额尚不具备转让给非合伙人金女士的条件。同时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约定离婚后持股一方的股权在离婚后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仅对夫妻二人有效不能对抗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合伙人。那么离婚后的合伙财产份额如何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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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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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4、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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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陶瓷工业公司诉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
内容:重庆陶瓷工业公司诉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61号重庆陶瓷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陈家湾。法定代表人张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于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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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转让股权:1、外部转让,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转让可以依法生效;2、内部转让,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协商一致,即可转让股份,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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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方案处理:1、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方,将所持股权一半的折价款或者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分割股权的折价款给予另一方,仍由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2、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方不要求继续持有股权,而另一方要求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过半数股东同意、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由其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离婚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时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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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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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如下:1、外部转让的,由转让方先行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即可订立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2、内部转让的,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转让协议,再进行变更登记即可,但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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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那么已质押股权可以转让吗?有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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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的程序如下:1、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权转让后,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3、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4、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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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如何处理
内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如何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那么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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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对于记名股票,应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2、对于无记名股票,应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且交付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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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共有房产转移到某一人名下,可以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需缴纳产权登记费和契税,契税按房产份额来计算,还可能产生房产评估费和公证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这种情况按照房产转让收入额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房产份额转让税费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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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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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公司章程优先适用;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4、其他同意转让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等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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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开庭审理,2006年12月4日宣布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原判。两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2009年7月2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与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建五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所持有的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收购价款为2126.66万元,本次收购价格确认依据是评估价格。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1722.59万元。那么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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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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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股是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转让的。公司内部转让,除另有约定外,不受限制。外部转让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转让才能依法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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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那么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怎么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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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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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主要包括: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依照章程的规定;2、股东依法享有股权;3、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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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那么委托人能否转让信托份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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