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用价格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收取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险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4、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收取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5、当事人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交纳费用;6、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