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发票给社保,商业怎么办?
住院的票据原始发票只有一份,在医院报销以后,提供商业保险的,只能是复印件,这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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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内容: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这是写好收据要做的第一项工作。(二)要熟悉收据的写作格式。一个完整的收据,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四部分组成。那么盖了发票章的收据具有证据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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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只是轻伤没有住院治疗的,一般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无责--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00元)2、交通费: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计算,(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000元,如果对方为机动车且负有事故责任的,赔偿金额较小,可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全额进行赔偿,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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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刑事责任是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违反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其中,行政责任是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1. 立案:行政机关发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包括:1. 行政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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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所述,商业用地转变为居民住宅用地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旨在保障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居民的居住需求,商业用地转住宅用地最新政策商业用地更改成居民住宅用地国家是如何规定的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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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行为人客观上具有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教唆、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造成的结果,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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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侵犯商业秘密应该如何赔偿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先不申请调解,直接诉讼或仲裁,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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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未住院人保保险会怎么赔偿医疗费凭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将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费用按出险地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核定金额。这里提醒一下伤者据实提供材料有利于事故解决。交通费指伤者就医发生的实际费用参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一般出差标准凭据支付。相关法律知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未住院人保保险会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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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其次,行为人窃取的必须是&ldquo,结语窃取商业机密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窃取商业机密罪的法律分析窃取商业机密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刑事法律原则和可能的刑罚:1、刑事责任:窃取商业机密通常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涉及盗窃、侵犯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窃取商业机密罪的定义窃取商业机密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机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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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00 万元,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对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进行法律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为受害人家属提供一些参考,在以上赔偿项目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发票或者其他证据进行赔偿,1. 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的范围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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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以下赔偿责任:医疗费用:由于李先生只是腿部轻微擦伤,医疗费用并不是很高,但仍然需要提供医疗发票和病历记录,交通费用:由于事故发生在李先生上班途中,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他打车的费用,需要提供交通发票,总结在遇到被车撞了轻伤的情况时,我们需要明确责任方,评估自己的损失,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赔偿,五、被车撞了轻伤赔偿注意事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保留现场证据: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三、被车撞了轻伤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车撞了轻伤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等,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发票和病历记录,误工费用:李先生因为事故误工3天,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他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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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需要的资料和流程为:1、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那么车祸属于异地住院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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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出院发票归谁谁付的钱就是给的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出院发票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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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支付尾款又因买方是采用“全款”还是“贷款”而不同,采用全款支付的,过户后,买方直接交现金或用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卖方;若需要贷款的,则需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抑或是组合贷款的,待过户完毕后,银行凭契税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将款划至卖方账户。那么二手房商业贷款的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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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交通事故受害人花每一笔钱,都要保留好发票和相应的处方或者病历本。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如果是车方主责或全部责任,受害人一定要把伤全部治愈再出院,因为受害人住院期间的大部或全部损失车方都要负责任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必备:住院三大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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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事故中,机动车是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不是全责,事故车辆投保了那些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机动车在事故中是全责,投保了交强险的同时还投保了商业险,那么伤者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医药费基本都是保险公司赔偿。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那么车祸住院先自己垫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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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还未委托就得到了专业律师的全程指导,不错过每个细节,更有利于日后的赔偿。元甲律师本着利他之心、服务为本的宗旨,全面细节维权,该案有望突破之前301天误工期的记录。早一日委托更是早一日受益!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
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来担? 因“开门杀”造成人员伤亡,还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另外,“开门杀”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停车、下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仔细观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