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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文拟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性质的分析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略做探讨。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是要就已造成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害以物质的形式对受害一方予以补偿让受害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救济因此不过于强调其对过错方不忠行为的道德评判和经济惩罚。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两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故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带有了侵权责任的色彩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评价更带有了社会评价的意义。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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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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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因为这个责任并不是因为一方违反合约而导致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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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个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那么(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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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而遭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则不能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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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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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找律师为您维权,可以点击头像进入主页,联系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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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如何规定的学界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争论自该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就已存在,有主张侵权责任者,亦有主张违约责任者。如果说离婚之损害仅包括离因损害的话,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固无疑问。很显然,离婚绝不是侵权行为,因此,主张离婚损害(广义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违约责任的观点对狭义离婚损害赔偿性质的界定是否合适,有待进一步论证。如果把婚姻视为契约,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界定为违约责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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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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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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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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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要看当地发布的公告和补偿安置政策,如无规定或规定不合理,则应对你的房屋进行评估后,结合所处位置,土地性质等因素综合定价补偿。不得减损你的生活水平。有疑问,可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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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那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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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赔偿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为行政机关对于受害人因自身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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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实质上为侵权责任。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至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认违约责任中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此条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属侵权责任赔偿。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新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定为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认定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去考虑,同时斟酌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并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那么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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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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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从构成要件来看,离婚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仅包括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还包括离婚本身以及离婚与法定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同理,正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总之,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时对无过错方配偶的一种救济制度,具有自身的特性,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但在某些场合,会发生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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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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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那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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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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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拆迁补偿内容一般包括: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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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抚慰受害方的心灵,减轻其痛苦的作用。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与功能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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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契约。基于契约双方产生忠实义务,违反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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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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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亡赔偿金已有以下一些统一的认识:第一,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的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而死亡赔偿金不是产生于死者生前,不应按遗产继承。排除以上三种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一致地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财产赔偿。那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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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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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此外,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2、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此外,也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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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施工离住宅太近,造成住宅出现损害的怎么赔偿工程施工离住宅太近造成住宅出现损害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般依据对住宅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千百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施工离住宅太近,造成住宅出现损害的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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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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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补偿属于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赔偿。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如果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肇事方提出民事赔偿,确定死亡赔 偿金的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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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身损害伤残、死亡赔偿金法律属性的界定侵害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导致受害人伤残、死亡的,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受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多数情况下早已突破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给受害人近亲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将人身损害伤残、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该款第(三)项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那么人身损害伤残,死亡赔偿金有怎样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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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损害赔偿的产生是基于两个原因:或是侵权,或是违约。而基于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调整的。从该条款规定中可知,在婚姻立法其本身便是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由于合同是围绕着财产利益而达成的协议,其不具有人身利益的内容,所以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为限,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才会既包括物质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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