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我国有两种离婚办法,第一种就是协议离婚,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那么离婚协议书必须具备哪些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费应该如何承担、支付的方式及期限是什么样的需要写清楚;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比如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等;
最后不要忘了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