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记录证明房东不能去吗?
可以不去的,但是得准备好相关资料:
1、需要提供的手续: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4、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
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