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的房子是我名下的房子吗?



夫妻一方婚前有房婚后另一方买房的,该房产以第二套房产计算。因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即使是另一方名义购买,仍然需要审核夫妻双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有其他房产的,需要按照第二套的政策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婚前有房婚后另一方买房的,该房产以第二套房产计算。因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即使是另一方名义购买,仍然需要审核夫妻双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有其他房产的,需要按照第二套的政策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丈夫家暴和出轨,离婚能分一套房子吗家暴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已经构成了婚姻过错方这种情况对方可以不获得财产或者少分财产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您有相关证据可以在离婚中要求男方赔偿。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那么丈夫家暴和出轨,离婚能分一套房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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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5、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6、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7、为提高房子抵押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要知道夫妻共有的财产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贷款抵押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其严重危害了另一方的权利。那么如果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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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家暴和出轨,离婚能分套房子吗家暴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已经构成了婚姻过错方这种情况对方可以不获得财产或者少分财产的。男女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您有相关证据可以在离婚中要求男方赔偿。那么丈夫家暴和出轨,离婚能分套房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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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居住权的相关立法但当事人遗嘱设定了居住权并非无效。根据民事法律原则公民有自主处置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我国的遗嘱继承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遗嘱无效。遗嘱是遗嘱人指定他人承受其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如果丈夫以遗嘱处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就侵犯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那么遗嘱可以规定子女房子的居住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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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这时怎么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写明后的大房子中丈夫占多少比例,妻子占多少比例。那么婚后将婚前房屋卖掉新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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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了解法定继承的规定:在丈夫过世后,妻子、子女以及父母都有权继承房产,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建议大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二、丈夫死后房产的归属问题丈夫有遗嘱的情况如果丈夫在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且该遗嘱指定了房产的继承人,那么房产将按照遗嘱的分配方式进行处理,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王先生的妻子、子女以及父母都有权继承房产,了解法定继承的规定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处理房产继承事宜,特别是当涉及到婚前财产,丈夫过世后房产的归属问题时,往往更加复杂。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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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妻子得知丈夫与另一女子共处一室后,起诉要求离婚。日前,孙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她说她发现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夫妻关系逐渐冷漠。孙静说,在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她和王海在派出所内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还签了字。孙静认为,王海的行为伤害了她,所以起诉要求离婚,除了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外,还要求将房子归她所有。庭审中虽然经多次调解,但是孙静离婚态度坚决,法院准予二人离婚。而双方在诉前对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已经有约定,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比照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兼顾妇女、儿童的权益等,法院判决房子归孙静所有,剩余贷款归她偿还。那么妻子发现第三者闹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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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能否追回被偷卖的房屋房子被妻子偷卖了殷某和妻子李某感情不好,2013年协议将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套登记在殷某名下的别墅归女儿,待女儿年满18周岁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的陪嫁。可是令殷某万万没想到,在2014年初,李某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当年底,李某和别人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售价410万元。因房产交易必须本人到场,2014年12月,她与一名与殷某长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殷某无奈,满怀希望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的过户登记,却不料某区法院一审判殷某败诉。那么丈夫能否追回被偷卖的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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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件早在2000年底李女士夫妇所在区域开始拆迁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每户只能分一套一居室但如果夫妻二人离婚则可以从一户变为两户这样便可以多分一套一居室。夫妇二人说办就办赶在拆迁协议签订之前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因为是“假离婚”所以当时李女士就留了个心眼谎称自己的那本结婚证丢失了就没有将结婚证交回去。2003年年初经过商议夫妇二人决定先将房子写在丈夫陆先生名下但是需要李女士的公积金进行贷款。因为李女士的丈夫是做生意的没有公积金这下李女士留下的结婚证就派上用场了二人以夫妻名义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并顺利获得批贷。那么夫妻假离婚后老公与小三结婚房子前妻还有份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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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998年3月,陈先生和左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陈先生分两次付清了房款。去年8月,左女士起诉要与陈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住房。陈先生认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婚前签订的购买协议,但协议的履行时间在婚后,而且陈先生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两次交纳的购房款是来自。法院推定,该房屋应认定为。据此判决房屋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给付左女士房屋补偿款15万元。那么丈夫婚前买的房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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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请问我用老房子换来的补偿款,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又具体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情形。老房子被拆换来补偿款,房屋随之增值,这种增值是一种自然增值,并不是人为经营、投资的结果。因此,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就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与你现在的丈夫没有任何关系。那么用老房子换来的补偿款是否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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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白送房产给好友王女士法庭上诉称,去年初,她与丈夫张伟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双方决定离婚。在法庭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王女士突然发现原本在丈夫名下的房产竟然转到了丈夫好友孙强的名下,而房产转让时间就在她起诉离婚后不久。为了要回属于夫妻俩的房子,王女士暂时放下离婚案,全心调查丈夫房产转让内幕。王女士找到丈夫的好友孙强了解情况时,孙强称,房子是张伟自愿送给他的,现在房产已经过户。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将丈夫张伟和其好友孙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丈夫张伟送房产给孙强的行为无效,房屋产权恢复原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那么正打离婚官司丈夫白送房子给好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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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死了婚前房子归谁丈夫死亡后婚前购买的房屋归什么人,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主要看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有没有留下遗嘱处理房屋等。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丈夫死了婚前房子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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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来赵小姐很无奈,虽然在婚后购买了房子,但日前浦东法院判决她还是没有房子的份额。第二年3月18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刘先生。至于购房其余出资部分,即使同赵小姐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屋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应认定是她们对刘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赵小姐对于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刘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购房款系婚前财产,婚后取得产证,房子归属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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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外债不断,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及正常生活。在元甲律师的帮助下,女方与男方达成调解,孩子、房子、车子归女方,保障母子的正常生活。男方、女方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偿还,减少女方后顾之忧。
只知道丈夫出轨,什么材料证据都没有,怎么才能离婚?很简单,只要向法院申请一份调查申请书,请认真看完视频,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欢迎私信我。
发现丈夫偷着给自己父母转钱,妻子知道后能不能起诉?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吗?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吗?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