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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和别人发生性关系怀孕,丈夫可以提起离婚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妻子婚前和别人发生性关系怀孕,丈夫可以提起离婚吗
内容:妻子婚前和别人发生性关系怀孕,丈夫可以提起离婚吗妻子在和别人发生性关系怀孕后,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婚后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以及对严重危及男方人身安全的情形,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行为。因为婚前一方隐瞒了怀孕的事实,且夫妻还没有完全共同生活,法院受理后基于上述事实情况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那么妻子婚前和别人发生性关系怀孕,丈夫可以提起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169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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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妻子为女友买房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许瑞林律师
隐瞒妻子为女友买房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内容:昨天下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该院审理了一宗案件,终审判决女友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妻子所遭受的损失。阿芸想起“前夫”阿勇曾给女友阿珊买过一套房子,于是便把阿珊告到法院,要求阿珊返还不当得利14万元。状告“前夫”女友不当得利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阿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6.8万多元给阿芸,逾期清偿的,比照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宣判后,阿珊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隐瞒妻子为女友买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2957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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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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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应否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丈夫应否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
内容:经协商,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王*明所有,王*新归王*明抚养,曹*英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王*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抚养费,曹*英不予返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判归王*明所有;曹*英与王*明离婚后至王*新由曹*英领回这段时间内的抚养费,应由曹*英返还给王*明。本案曹*英与王*明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曹*英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王*明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那么丈夫应否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255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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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精神病妻子能提出离婚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丈夫精神病妻子能提出离婚吗
内容:丈夫患精神病妻子能否提出离婚可以提出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丈夫精神病妻子能提出离婚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145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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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妻子有精神病起诉离婚,精神病是离婚法定理由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后发现妻子有精神病起诉离婚,精神病是离婚法定理由吗
内容:婚后发现妻子有精神病起诉离婚精神病是不是离婚法定理由首先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婚前患有精神病并隐瞒婚后未治愈。其次精神病可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满足离婚的法定情形。与精神病人离婚的经济补偿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离婚是基于合法有效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而消灭。总之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那么婚后发现妻子有精神病起诉离婚,精神病是离婚法定理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158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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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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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瞒财产离婚后妻子将其前夫告上法庭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隐瞒财产离婚后妻子将其前夫告上法庭
内容: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刘英诉称原被告2008年诉讼离婚在诉讼中被告李忠故意隐瞒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及购买的基金共计85万元现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分得现金425万元。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忠将其在建行南阳中州路支行的华夏全球基金4697055份嘉实海外基金241805份划归原告刘英所有支付原告刘英现金3456064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那么离婚隐瞒财产离婚后妻子将其前夫告上法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119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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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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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妻子隐瞒财产我该怎么办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协议离婚时妻子隐瞒财产我该怎么办
内容: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那么协议离婚时妻子隐瞒财产我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4.27145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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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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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
内容: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应先辨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开支、妻子是否追认等情形。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那么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784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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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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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怎样能撇清婚内债务
陈宗琼律师
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怎样能撇清婚内债务
内容:妻子提出离婚后,如果丈夫所欠的债务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产生的,那么法律上一般会认为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后,两个人都要共同承担偿还的,此时,如果该笔债务确属丈夫隐瞒妻子所借的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一般不会让妻子承担还款责任,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怎样能撇清婚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妻子就要与丈夫共同承担,若是属于个人债务,妻子可以不用承担该债务,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1、举证证明该笔债务自己不知情,自己没有在相关债权文书上签字且事后也没有对该笔债务追认。
陈宗琼律师2023.08.0184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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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您的丈夫私自买车,还将此车进行隐瞒,只要您保留好这类的证据,离婚时都可以举证,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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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妻子不知情不承担清偿责任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妻子不知情不承担清偿责任
内容:法院判决妻子不知情不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答应帮被告向张某隐瞒借款的事情可见张某对此事不知情且林某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林某向原告刘某所借款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刘某要求林某妻子张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刘某并驳回刘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判决妻子不知情不承担清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931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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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发现妻子有精神病能提出离婚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结婚后发现妻子有精神病能提出离婚吗
内容:结婚后发现女方有精神病能否提出离婚可以申请离婚。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犯有精神疾病而当然判决离婚仅限于以下情形一方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见一方患有精神病并不是离婚的充分条件法院不能当然判决离婚。如果婚前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登记结婚期间如果女方的病情稳定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能良好地辨认婚姻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能完整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作出对缔结婚姻的真实表示。此时一方以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依据不足。那么结婚后发现妻子有精神病能提出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244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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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子携带乙肝病毒,丈夫起诉离婚怎么判决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因妻子携带乙肝病毒,丈夫起诉离婚怎么判决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因妻子携带乙肝病毒,丈夫起诉离婚怎么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3139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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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个人债务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个人债务吗
内容: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那么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个人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134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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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妻子隐瞒丈夫终止妊娠的情况下,男方能马上提出离婚。并且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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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婚史,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妻子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婚史,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妻子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婚史,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丈夫隐瞒婚史的行为虽然给妻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却并不构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不构成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并不等于没有过错。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适当的多分财产如无法协商确定可以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妻子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婚史,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229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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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太多无力偿还妻子如何自保,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丈夫欠债太多无力偿还妻子如何自保,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
内容: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丈夫欠债妻子自保要从多方面入手,要能证明约定过债务自行偿还,或者是能证明所欠债务与自身无关,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等。举证证明该笔债务自己不知情,自己没有在相关债权文书上签字且事后也没有对该笔债务追认。此时,如果该笔债务确属丈夫隐瞒妻子所借的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一般不会让妻子承担还款责任。
陈明月律师2023.08.0252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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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55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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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死者妻子20年抚养费,同等责任判赔116万。作为代理人努力让每一位客户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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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138评论 -
被继承人2019年10月再婚,2020年3月脑出血,在此情况下再婚配偶让被继承人立了两份遗嘱,被继承人2022年5月过世,再婚妻子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75%的份额。 经过我们几个律师的努力,对方遗嘱被推翻,我们比对方多继承了12.5%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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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给老婆钱花违法吗?老公的工资应该上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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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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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933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