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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起诉;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法院裁定可以分析,原审法院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法院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法院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法院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法院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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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从本条的规定看,该案的行政审判庭合议庭是不能前后作出两个不一致的执行裁定,而且第二个不准予执行裁定已明显超过了30日内的审查期限。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同于执行中的其他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下达是基于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该裁定具有执行力、确定李,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能随意否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答复》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那么该案的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执行中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异议成立的,应作为申诉案件处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合议庭再次下达不予执行裁定有悖于上述答复,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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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叫以内进行讯问。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在本案中,张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张三后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拒绝张三通知家属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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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拘留期限从实际拘留日开始连续计算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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