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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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1与孟某1及邹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邹某1与孟某1及邹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内容:再审申请人邹某1因与被申请人孟某1及一审被告邹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05民终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邹某1请求依法进入再审,维护其合法权益。孟某1的个人户籍资料、人事档案信息不能否认上述事实的存在,也不足以证明其与邹某3、孟某2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原审法院对邹某1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邹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那么邹某1与孟某1及邹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31108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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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就其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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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为讨女儿抚养权状告民政局怎么判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亲生父母为讨女儿抚养权状告民政局怎么判
内容:同年4月10日,原告向通州市民政局反映钱某、徐某在收养登记时的弄虚作假行为,并要求通州市民政局撤销原收养登记。5月9日,通州市民政局以钱某、徐某办理收养登记时虽出具了虚假材料,但钱某、徐某符合收养条件,收养钱*旋后较好地履行了父母职责为由,作出不予撤销收养登记的决定。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通州市民政局不予撤销收养登记决定。该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那么亲生父母为讨女儿抚养权状告民政局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213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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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可以行政复议吗_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复议前置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伤认定可以行政复议吗_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复议前置
内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是否应复议前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是否应复议前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案件应当先复议。该电话答复已经明确对工伤认定案件不服提起诉讼必须复议前置。所以本地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的权利告知其表述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段建国律师2022.05.08487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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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内容: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的区别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但是他并不同于证人其区别在于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允许其参加诉讼证人则只能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产生影响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管被证明的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均都无须承担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3172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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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
内容:1992年1月15日,咨询公司以丽都饭店未履行仲裁裁决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2月9日,丽都饭店以咨询公司与丽都饭店均为中国法人,双方发生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纯属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不属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范围,该仲裁委员会无权进行仲裁为理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抗辩执行仲裁裁决状》,请求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那么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1015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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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内容: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4105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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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提起有关交通事故的行政诉讼,如果法院裁定不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则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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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二审判决与再审判决的基础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二审判决与再审判决的基础
内容:法律咨询什么是二审判决与再审判决的基础一审判决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是二审判决与再审判决的基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3141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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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内容: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两名外国人在外国结的婚却向我市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院能否受理记者昨日获悉日前渝中区法院已经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今年5月20日渝中区法院收到美国人阿k现居住在渝中区递交的起诉状要求与其美国妻子离婚。由于工作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阿k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将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据此渝中区法院对阿k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但随着对外交流的加强此类纠纷将会不断增加而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那么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270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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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哪些事项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哪些事项
内容: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哪些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3152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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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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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内容: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79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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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内容: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两名外国人,在外国结的婚,却向我市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记者昨日获悉,日前,渝中区法院已经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今年5月20日,渝中区法院收到美国人阿k递交的起诉状,要求与其美国妻子离婚。由于工作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阿k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将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据此,渝中区法院对阿k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但随着对外交流的加强,此类纠纷将会不断增加,而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那么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1826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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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的内容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的内容
内容: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765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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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从本条的规定看,该案的行政审判庭合议庭是不能前后作出两个不一致的执行裁定,而且第二个不准予执行裁定已明显超过了30日内的审查期限。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同于执行中的其他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下达是基于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该裁定具有执行力、确定李,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能随意否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答复》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那么该案的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执行中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异议成立的,应作为申诉案件处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合议庭再次下达不予执行裁定有悖于上述答复,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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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陈宗琼律师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内容: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来源: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aodongzhongcai/那么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0744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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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法院调解再婚夫妻协议离婚现年64岁的老刘家住X镇。2007年6月20日在县人民法院X法庭的调解下老刘和小李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该法庭的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摁下手印。女方反悔法院又判不准离婚事后老刘从法院领回了这份调解书但小李拒绝签收原因是她反悔不想离了。该判决不准许老刘与小李离婚。老刘在小李生病期间提出离婚明显不利于小李的疾病治疗。1月25日县人民法院下发裁定认定这起“一案两判”离婚案程序违法要求合议庭进行重审。3月28日县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裁定撤销县人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判决书认定原调解书合法有效。那么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364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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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期间是否能理赔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期间是否能理赔
内容: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工伤行政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需要指出的是,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同时要按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王学瑞律师2022.03.2890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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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团队的力量】个人、支付能力弱、执行遥遥无期,面对这样的被执行人,大多数执行律师的选择是执行立案,然后被动等待执行法官出终本裁定,并在最后告诉委托人说自己尽力了。而真正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的律师们,是会尽全力去争取,先是了解一切可能的执行线索,然后是多次和执行法官沟通调查取证事宜,最后赶赴现场持令调取相关证据,这样客户拿到的胜诉判决才有可能真正变现🌸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2评论 -
原告与被告相约去澳门DB,原告将60万澳元锁在保险柜,却让被告盗窃使用,原告报案后民警以案发地不在大陆内地无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只能押着被告写下欠条😔 律师团队在大陆内地提起诉讼并成功保全,今天原告收到了所有的被盗钱款的本金、利息和律师费👏👏👏
邢颖 295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224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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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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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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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程欠款的途径: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2、找追债公司帮助。3、法律途径。 工程欠款起诉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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