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婚姻如何处理

导读:
夫妻家庭生活中是不得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以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的。





夫妻家庭生活中是不得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以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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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家暴的婚姻按法律怎么处理家庭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如果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的受害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如果感情破裂的可以起诉离婚。被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准予离婚。不过被实施家暴造成相应伤害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情况不严重的话需要告诉才处理并确认犯罪。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有家暴的婚姻按法律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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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之,婚姻中的出轨问题是一个痛苦而复杂的挑战,但只要夫妻双方能够以理性和开放的态度面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还是有希望修复婚姻关系的,在处理一方出轨的情况时,需要强调的是,每个婚姻都存在着不同的背景和状况,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民法典婚姻一方出轨如何处理民法典婚姻一方出轨的处理方式如下:1、夫妻一方出轨的,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治疗师可以提供帮助,帮助夫妻双方了解问题的根源,并通过指导和建议帮助双方重建信任和修复婚姻。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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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姻中的家暴如何处理依据我国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婚姻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起诉离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婚姻中的家暴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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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军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军人离婚时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与社会上的当事人情况基本相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专属性的,应将其归入个人财产中。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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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5年3月12日,原告詹某以谭某离家出走多年、且结婚登记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为由,将丰顺县民政局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留婚字第099号婚姻登记。原告詹某诉称,1997年3月31日,原告与谭某到丰顺县留隍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当时的民政干部只是叫原告与谭某填写了婚姻登记表后便为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留婚字第099号结婚证书。后原告到谭某提供的户籍所在地丰顺县大龙华镇的派出所查询,证实谭某的身份信息是不存在的。原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的职能已由丰顺县民政局统一行使。且经公安机关证实“谭某”、身份证号码:441423760607502,在梅州市范围内电脑查无此人人口信息。那么如何处理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婚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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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姻无效后做生意亏损的债务如何处理婚姻无效后做生意所负的债务怎样处理要依据债务是否用于个人或者用于家庭生活而定如果用于期间家庭生活所要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那么婚姻无效后做生意亏损的债务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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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办婚姻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根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那么包办婚姻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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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后的经济纠纷如何处理?有财产纠纷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就解除了婚姻关系。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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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处理此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2000年5月16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产一处约定“归张所有,由王使用”,但没有约定使用期限。2002年12月,张某因欲再婚需房屋居住,便要求王某让出房屋另找住处,王某则认为,该房已约定由其使用,故拒绝让房,从而引发争执。2003年5月,张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该争议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问题。这样判决若张某履行义务后王某仍不让房,则张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搬出房屋。那么如何处理此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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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如何处理无效离婚案件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如何处理无效离婚案件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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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双方同一时期相互起诉离婚如何处理,一致的意见是两个案件不能够孤立审理,否则容易导致对同一婚姻关系做出两个不同结果的裁决,导致司法冲突。其理由是,“一事不得两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纠纷在同一时期不能做两个独立的审判,杨某在李某的起诉立案后未审结前,只能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再起诉。杨某的起诉动机不是解决纠纷,而是出于赌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对于恶意诉讼,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故对杨某的起诉应裁定驳回。第二种意见,动员杨某撤诉或中止审理。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关系,二人确实存在矛盾,其理由正当。那么夫妻同时起诉对方的离婚程序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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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后10年,王-勇来京打工,张-萍在家照顾孩子。去年王-勇与另一女子领证结婚,得知这一消息后,张-萍将王-勇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王-勇在北京购买的一套房产。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为了办结婚证,她从原籍安徽先后开出过两封介绍信,但均不符合鸡西市民政局的要求,因此结婚登记一事被搁置,张-萍对此也丝毫不在意。张-萍说她同意离婚,但是王-勇要给她赔偿,王-勇拒绝拿钱。对于离婚,双方均没有异议,争议在一套房产的归属。张-萍到房管局查询发现房屋被登记在了王-勇和另外一名女子名下。此案未当庭宣判。那么名不符实的婚姻夫妻房产纷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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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新离婚起诉书范文2018应当具备的内容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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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实婚姻的家庭暴力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的暴力行为而事实婚姻是属于非法同居的关系出现暴力行为的不能按家庭暴力处理的可按故意伤害来处理。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日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那么事实婚姻的家庭暴力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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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关于涉外婚姻的子女问题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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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