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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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转移责任的承担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标的物转移责任的承担
内容: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那么标的物转移责任的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3022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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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
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尽管该条文中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但允许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约定是明确的。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那么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31110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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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灭失折价补偿是否适用过错原则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标的物灭失折价补偿是否适用过错原则
内容:《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煤矿原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煤矿原采矿权人即原告丧失了采矿权,因而,双方客观上已不可能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双方虽然对煤矿的灭失均有过错,但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考虑双方的过错,只是规定在确定赔偿损失时才要考虑双方的过错因素。原、被告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被告因此无需给原告以足额补偿。原告返还被告已付的20万元,而被告则应在约定的65万元价款以下,确定适当的数额给原告以补偿。那么标的物灭失折价补偿是否适用过错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2870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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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灭失是否适用过错原则
陈宗琼律师
标的物灭失是否适用过错原则
内容:《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煤矿原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煤矿原采矿权人即原告丧失了采矿权,因而,双方客观上已不可能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原、被告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被告因此无需给原告以足额补偿。原告返还被告已付的20万元,而被告则应在约定的65万元价款以下,确定适当的数额给原告以补偿。第三种观点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确定赔偿损失时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因素。那么标的物灭失是否适用过错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1.12.2870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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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内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那么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3020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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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
内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那么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3066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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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
内容:乙主张自己虽然实际占有牛,但未付清牛款,牛的所有权仍归甲,甲未在法律上将牛真正“交付”自己,风险由甲承担。”但此条规定能否妥当解决上述案例所涉实质问题,需要进一步思索和论证,从而有利于指导我们正确把握风险转移的司法准则。”二是债务人主义又称交付主义原则:以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为风险转移界限,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那么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2251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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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然而,法律必须要确定一个规则,以解决合同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本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22102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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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抵押物权转移产生银行效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界定抵押物权转移产生银行效力
内容:银行与一购房人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并以该房产为标的物设定了抵押权。此时,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保证人表示愿意还款,但提出其以第三人名义还款后,银行将债权转移给保证人,抵押权随之转移,以提升保证人对房屋的受偿顺位和效果。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不动产抵押债权转让所产生的银行效力问题。这一理论依据是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抵押权是物权,必须登记公示后方发生变更法律效力。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那么如何界定抵押物权转移产生银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1011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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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风险转移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标的物风险转移
内容: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一般路货买卖以后一种形式为多,往往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取得卖方交付的有关货物单证后转卖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之所以这么处理是因为在路货买卖中一般出卖人要转移货物有关单证给买受人,而货物的保险单一般也是同时转让的,当货物发生风险时,买受人就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标的物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3089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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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哪些
内容:当前,世界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归责原则大致有四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责任;三是无过错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责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原租赁合同纠纷则;四是公平责任原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则。那么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1661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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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内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那么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2215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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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标的物转移遵循的原则主要博爱扩:1、动产的转移遵循交付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的转移遵循登记原则,即一般经依法登记的,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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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
内容: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签订了合同,卖的人想用合同中标的物,例如货物,房产等换得理想的价值,买的人希望通过购买获得这个物品的所有权。这是通常认为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是要建立在买方先支付货款的前提下,那么转移的时间就是卖方收到货款之后将货物转移给买方的时间。一些情况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房屋等,这是需要进行有关部门的登记和变更之后,才能实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拥有。那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090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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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内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那么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1.12.3054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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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内容: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那么,施工合同标的额备案费是多少?关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的终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3041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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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北京法律咨询 992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48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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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402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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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304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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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异地离婚诉讼与正常起诉离婚相似,不需要办理特殊手续,只需要提供被告在居住地超过一年的居住证明。可以是居住证、网格办开局的居住信息证明等。同时准备好起诉离婚所需材料,并完成起诉离婚程序。 异地离婚的起诉流程如下:一、选择受理法院,原则上,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果被告外出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二、证据收集。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三、开庭审理。四、判决生效时间:一般案件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除外。 异地起诉离婚费用:起诉离婚的费用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需求、标的等情况综合判断。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不涉及财产的分割的话,法院的诉讼费就是按照件数收取的,一件离婚案件就是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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