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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

冯清琴律师2021.12.311124人阅读
导读: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尽管该条文中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但允许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约定是明确的。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那么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尽管该条文中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但允许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约定是明确的。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关于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由于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从来都是买卖合同法中要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当事人在这方面行使合同自愿的权利,法律是没有理由干预的。这在各国法律规定中都是一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或者以其他办法来约定货物损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及条件。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十三条也规定,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尽管该条文中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但允许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约定是明确的。在大宗贸易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很多通过采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方式在合同就确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约定以FOB、CFR或者CIF条件成交时,货物的风险都是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然而,法律必须要确定一个规则,以解决合同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发达国家法律一般对此都有具体规定,但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者“所有权原则”,英国法和法国法属于此类。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

另一种是所谓“交付原则”,即不把风险转移问题与所有权转移问题联系在一起,而是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德国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是采取的这种原则。

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参考比较了这两种原则,最终确定采纳后一种作为我国处理这一问题的办法。理由是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抽象的,因而以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风险转移的做法不可取。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本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而本条又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因为,本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是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的。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自合同成立或者自标的物价款支付完毕时起所有权转移,那么所有权的转移就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于标的物风险,如果当事人没有专门约定,则要自交付时起转移。对于法律规定须办理一定手续标的物所有权才能转移的情况,与此道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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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依据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纪守法原则;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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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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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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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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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做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什么?

    内容:(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1、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贷款(二)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那么做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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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贸易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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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国际贸易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

    内容:而本法规定标的物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大量的买卖合同,尤其是国际贸易都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而在运输过程中又容易发生各种风险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规定其风险由买方承担的理由是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他能在目的地及时检验货物,在发现货物受损时便于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减轻损失,及时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请求赔偿以及向保险人索赔等。某些国际贸易惯例也确定了这样的原则,如采取FOB、CIF和CFR条件订立买卖合同时,都是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那么国际贸易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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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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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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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然而,法律必须要确定一个规则,以解决合同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本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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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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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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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

    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尽管该条文中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但允许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约定是明确的。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那么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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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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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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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正确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凭证正确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内容:因而债权凭证的具体适用必须以当事人自愿领取为基本原则。因此,债权凭证的适用范围可以界定为以金钱给付为执行标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明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二是对以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给付且因灭失、毁损等其他原因致使不能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折价赔偿且被执行人暂时没有金钱赔偿能力的案件,在裁定变更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后,可以适用债权凭证。那么债权凭证正确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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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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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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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车辆买卖过户登记,并非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对公示登记资料的信赖而发生交易的,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是否信赖公示登记资料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其实,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和《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等三个解释,均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精神。
  • 房屋交付使用后的风险责任承担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房屋交付使用后的风险责任承担

    内容:《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种认为,标的物的风险随实际占有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标的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确定标志,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基于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风险由实际占有标的物人承担更为合理。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如果风险归于所有人,则所有人若要求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则负有证明实际占有人存在过错的责任,这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也是非常不合理的。那么房屋交付使用后的风险责任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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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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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及基本原则有哪些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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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及基本原则有哪些

    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及基本原则有哪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应当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者。这种情形主要是鉴于机动车驾驶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及基本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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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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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失物处理原则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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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遗失物处理原则是什么

    内容:遗失物处理原则是什么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仅将遗忘物和埋藏物规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并未涉及遗失物,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那么遗失物处理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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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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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有哪些以及公司债务清偿如何证明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有哪些以及公司债务清偿如何证明

    内容: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有如下:(一)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证明(一)明确公司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那么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有哪些以及公司债务清偿如何证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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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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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做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内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主要是民事责任,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于担保的诉讼时效有明确约定的,担保期限是6个月;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保证期限是两年,从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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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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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在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

    内容:在当今社会,使用合同的地方很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合同与我们同在,对我们来说,这是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那么在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呢?具体情形如下:1、《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那么在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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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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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的违约处理基本原则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合同法》的违约处理基本原则

    内容: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平易近法和《合同法》调整规模,表现的是一种平易近事责任。所谓合同犯罪,是指行为人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本相等方式,经由过程签定合同牟取合同相对方数额较年夜财物的行为。而且操纵合同欺诈在客不雅上有违法与犯罪的交叉。行为人合同欺诈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在于对其风险性及其水平的判定。行为人主不雅上意在操纵对方当事人误签合同,引诱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将财物交付行为人,本身则不履行合同,从而达到不法据有对方财物的目标。那么《合同法》的违约处理基本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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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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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担保的基本常识有哪些以及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内容: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那么担保的基本常识有哪些以及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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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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