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2021-12-04 12: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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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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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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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楠楠
2024-07-27 00:48:18
李楠楠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3810745113;执业证号:11101201811048214;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李楠楠律师擅长侵权类、交通人损、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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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子女抚育费义务咋办,抚育费怎么支付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子女抚育费义务咋办,抚育费怎么支付

    内容: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子女抚育费义务咋办夫妻离婚,子女的抚育费应由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育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育的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认真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抚育费数额。那么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子女抚育费义务咋办,抚育费怎么支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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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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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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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断绝关系还有义务给抚养费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一方断绝关系还有义务给抚养费吗

    内容:一方断绝关系还有义务给抚养费吗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是法律规定义务,不能因为对方不让行使探望权或者其他任何行为而拒绝给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实际上是可以的,但有条件。那么一方断绝关系还有义务给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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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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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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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区分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如何区分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内容:什么是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那么如何区分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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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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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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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合同法理论上一般将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和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分别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而将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概述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那么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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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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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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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附随保密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法律具体规定是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 请求中没有要求附随义务还需要履行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请求中没有要求附随义务还需要履行吗

    内容: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立,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周春花律师
    2022.03.2653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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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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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夫妻协议离婚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应如何处理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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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夫妻协议离婚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应如何处理

    内容: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另一方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该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夫妻协议离婚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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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22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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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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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犯罪有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补偿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夫妻一方犯罪有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补偿吗

    内容:夫妻一方犯罪有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补偿吗夫妻一方犯罪需要赔偿,债权人可以申请用夫妻的共同房产赔偿。可以在夫妻俩办理完毕析产之后,拿一方的房产份额去赔偿。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那么夫妻一方犯罪有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补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111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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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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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不带孩子一方有哪些权利义务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后不带孩子一方有哪些权利义务

    内容:离婚后不带孩子一方有哪些权利义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是子女的探望权,而要承担的义务是按规定支付抚养费用。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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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231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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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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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有监护权对方有什么权利义务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一方有监护权对方有什么权利义务

    内容:一方有监护权对方有什么权利义务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子女面会交往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但是,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那么一方有监护权对方有什么权利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119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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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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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借信用卡钱未还,那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偿还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夫妻一方借信用卡钱未还,那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偿还吗?

    内容:如果夫妻一方信用卡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还款义务;如果不是,并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该欠款就不是共同债务,应由信用卡持卡人个人偿还欠款。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举证等一系列问题,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即便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4.09658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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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义务为子女侵害他人所负的债务清偿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义务为子女侵害他人所负的债务清偿吗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夫妻离婚后,未同该子女生活的一方也有义务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里的义务是一种补充性质的义务,即只有在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承担债务有困难时,才由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补充清偿。那么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义务为子女侵害他人所负的债务清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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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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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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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丈夫欠的钱妻子有义务还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丈夫欠的钱妻子有义务还吗

    内容:1、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2、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妻子对丈夫的借款并不知情,那么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没有偿还责任,婚前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由丈夫和妻子一起偿还,第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如果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就由丈夫个人来偿还,妻子没有偿还义务,3、如果丈夫的借款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妻子不承还款责任。

    郭铭芝律师
    2023.08.0178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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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信用卡欠债另一方有偿还的义务吗?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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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夫妻一方信用卡欠债另一方有偿还的义务吗?

    内容: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信用卡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另一方也是应当承担。否则的话,另一方是没有承担义务的。因此在审理中,法院既可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也可将约定偿还人列为被告,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清偿债务,法院应将双方视为共同被告,按照离婚判决明确的份额判决各自偿还的部分,并对债权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那么夫妻一方信用卡欠债另一方有偿还的义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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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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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扶助义务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扶助义务吗

    内容: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男女之间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那么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扶助义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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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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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在外借款 不知情的另一方有义务还钱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夫妻一方在外借款 不知情的另一方有义务还钱吗

    内容:常听说这样的情况,丈夫在外打工,而妻子在家游手好闲染上赌瘾欠下债务无数,为此丈夫坚决不帮助妻子还钱。关于这些问题深圳追债人讨债公司认为大家必须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解答夫妻一方在外借款,另一方是否要承担偿还义务。可想而知,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不能完全等同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案例一中妻子的赌博之债,并不是为了家庭的需要,而赌博之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赌博违法众人皆知,另一方当然也没有必要帮助这个有赌瘾的妻子还钱。所以这一类的案件,最好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欠款另一方为个人借款行为,同时债务人也有举证的责任。那么夫妻一方在外借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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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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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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