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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和解有什么区别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调解和和解有什么区别
内容:5、法律主观:二者区别如下: 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 诉讼 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姚平律师2023.11.0741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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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的区别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的区别
内容: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一、从重处罚与结果加重有什么区别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刑罚,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张嘉娱律师2022.01.1711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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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所以有这样的一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从发生状态上看是交通肇事的延续,是对前行为的加重情节。比较两种犯罪行为的差别,不能仅凭主观方面的相似,就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这是不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的理论,也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从客观方面讲,如果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就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导致伤者死亡的排他性原因。而显然“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产生这种完全排他的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有获得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433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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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匿与逃逸的区别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逃匿与逃逸的区别
内容:逃匿与逃-逸的区别逃-逸是正在逃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那么逃匿与逃逸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452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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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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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30万判多少年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30万判多少年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李楠楠律师2023.11.1444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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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内容:对于《解释》第5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释以及《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有的学者持不同见解。他们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是对因其先行为使他人人身处于现实危险的状态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并最终造成伤者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因此,仅凭行为人肇事后在主观上对可能造成伤者死亡存在间接故意,就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是不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的理论,也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459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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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股权能决定什么,股权50%和51%有什么区别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1%股权能决定什么,股权50%和51%有什么区别
内容:拥有百分之51的股权意味着什么1、%股权意味着绝对控股,一般股东拥有公司股权在51%及以上,对于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对于任何股东大会的提案都有一票否决权,2、法律分析:区别是51股权保证了股东是决定控股的股东,一般股权没有显示出股东的影响力,2、法律分析:区别是51股权保证了股东是决定控股的股东,一般股权没有显示出股东的影响力,2、拥有百分之51的股权意味着绝对控股,拥有绝对的决策权,因为股东会开会一般要需要过半数才能通过决议,因此持有了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权,就相当于控制了股东会会议决议的通过,从而控制了公司。
段建国律师2023.12.1268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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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法律地位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结果加重犯的法律地位
内容:亦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仅限于故意,亦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仅限于故意,推荐阅读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探讨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相关知识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特征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所研究的问题是除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外还应否包括过失,综上所述中国刑法没有基本犯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杨一凡律师2022.01.1771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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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债权和物权的区别(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如下: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如下: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本质不同,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本质不同。
郭铭芝律师2023.11.2444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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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罪的区别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罪的区别
内容: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法定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是法定罪名只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那么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罪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2715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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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4、法律主观: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法律主观: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简述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1、法律分析: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任冰峰律师2023.11.0378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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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内容: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3、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5、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的区别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周春花律师2023.11.2024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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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有什么区别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有什么区别
内容:股权投资拿到的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成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通过分配利润或者其他方式来获得收益,股权投资拿到的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成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通过分配利润或者其他方式来获得收益,股权投资拿到的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成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通过分配利润或者其他方式来获得收益,股权投资拿到的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成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通过分配利润或者其他方式来获得收益,3、法律分析: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区别:一般来说,它们的投资期限不同、投资方式不同、投资目的不同。
于海明律师2023.11.2096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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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顾问和律师的区别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务顾问和律师的区别
内容:法务和律师的区别如下:法律地位不同,3、法务和律师的区别如下:法律地位不同,2、法务和律师的区别如下: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法务的服务对象就是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法律上的需求,而律师的服务对象包括可以是广大的人民群众,5、法务和律师的区别是:定义不同:法务是单位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处理的员工,1、法务与律师的区别在于:法务是单位的员工,律师是独立于单位外聘的法律工作人员。
王学瑞律师2023.12.2668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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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和律师代理的区别,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民代理和律师代理的区别,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
内容: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律师吗不是,除律师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工作人员等都可以作为代理人代理诉讼案件,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诉讼的区别具体有以下不同点:(一)、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从上述简介可以看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就是行使自己的权益,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有时候还会收集证据,使案件清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民事代理人资格的最新规定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刘晓红律师2023.11.2357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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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843评论 -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大律云律师团 993评论 -
老太太十二根肋骨骨折,经过艰难的诉讼,诉求全部被支持,护理费5万+、精损2万整都获赔。对于突破法官常规判决,要有决心,勇敢坚决的根据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或许,只是差了一点恒心、专业,就是案件基本判如所请和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的区别。
大律云律师团 850评论 -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张嘉娱 845评论 -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郭铭芝 120评论 -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王熙 551评论 -
老太太十二根肋骨骨折,经过艰难的诉讼,诉求全部被支持,护理费5万+、精损2万整都获赔。对于突破法官常规判决,要有决心,勇敢坚决的根据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或许,只是差了一点恒心、专业,就是案件基本判如所请和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的区别。
郭铭芝 83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