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执行异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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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执行异议书怎么写申请人:xxx请求事项:xxxxx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x年x月x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xxx,系xxx,人民法院判决xxxx,剥夺了我的xxx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xxxxxxx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社会抚养费执行异议书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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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执行机构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抵押房屋申请时,除《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均应审查通过,进入实质性执行抵押房屋阶段。在强制拍卖抵押房屋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执行机构应向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发出拍卖、变卖抵押房屋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同时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主动腾空房屋宽限期。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着手提供被执行人居住房屋。那么房屋抵押贷款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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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抚养费执行异议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抚养费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抚养费执行异议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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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败诉的债务人不主动配合法院完成裁判结果的话,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执行。另外,还是调查败诉的债务人是否有执行能力,强制执行是否有效。同时,执行人员也会通知到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实施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那么债务人不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对强制执行有异议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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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执行法院遂作出裁定,查封**地产公司名下已调换给叶某的两套房屋,经司法评估,执行法院对上述两套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执行法院将该两套房屋作为沈某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委托拍卖不当,损害了其债权受偿,请求对异议房屋停止拍卖,解除查封。而**公司作为**地产公司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对争议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应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申请。执行行为异议如果涉及审查执行标的权属争议,审查结论异议人或当事人只能通过复议解决,不能另行提起诉讼查明权属争议。那么如何裁定执行异议的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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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那么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的最新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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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8"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益的顽瘴痼疾!现将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限制老赖措施,下面本文对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进行一下汇总。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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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外人共有房屋可以被执行抵债吗目前我国法律对案外人共同房屋可不可以用于抵债有不同的观点,而普遍认为只要在不损害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执行共有房屋抵债的。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被执行人可以此为由对抗申请执行人请求权的行使。那么案外人共有房屋可以被执行抵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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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5、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房产继承纠纷判决后如何执行1、法律分析:法院判决后,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律主观:法院判决房产份额的执行如下:双方均不要房的可以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由法院根据判决的房产份额分割处理,6、这种情况下,需要先以遗产分配为由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的判决后,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法院在对房产进行执行的时候通常是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性原则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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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离婚房产补偿款怎么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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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外人执行异议如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案外人执行异议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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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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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屋强制拆除执行程序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那么房屋强制拆除执行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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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这时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办理地点为房产所在区县的建委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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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时,通过努力争取,可以达成如下诉求,这些,都是判决不可能达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欢喜: 1、孩子抚养费给付周期可以写到23周岁; 2、孩子抚养费可以拆分成生活费、教育费来写; 3、争取三套房屋中的两套,而不用给对方房屋折价款; 4、存款不用给对方分割,对方还要倒给我们补偿款; 5、款项可以分期给付,担心对方违约,可以约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剩余款项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6、可以约定孩子对双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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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私下签的和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吗?#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