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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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据,是指参加《国际货协》各国之间办理铁路联运时使用的运单,也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是物仅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而转让。第3联是运单副本,在运送契约缔结后交给发货人,证明货物已由铁路承运,但不具有运单的效力。第4联是货物交付单作为货物已交付收货人的凭证,随同货物至终到站,并留存终到站。除了铁路货物运输单据外,另有一种补充运行报单。国际铁路联运单据一般还须附一些其他单证,主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商检证书;检疫证书或兽医证等。那么铁路运输单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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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0。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托运方全程运费计算纳税。如果由外国企业运输进口货物,外国企业一方免征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结算凭证缴纳印花税。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那么铁路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算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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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领取货物的,如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的,应予支持。那么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的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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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那么铁路运输报价货物损失的赔偿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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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通过铁路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既可以选择保价运输,也可以选择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同时办理保险及保价,选择权在托运人。但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两者的法律特性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既保价又保险时,两种制度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研究并予调整。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中,货物发生损失后由铁路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那么铁路货物保价运输跟货物运输保险制度的冲突及调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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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对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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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十余天调处一起89万元欠款纠纷,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润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次日,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承办法官急当事人所急,立即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随即决定奔赴晋城市进行财产保全。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回到太原后立即约定时间请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随后,被告于达成协议的第三天就将全部欠款汇入原告的账户。那么太原铁路运输法院10天调处89万元欠款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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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建国初期,我国的国际贸易主要局限于东欧国家,铁路运输占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总量的50左右,是当时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至于国内各省市和地区之间调运外贸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和包装物料,主要也是通过铁路运输来完成的。我国国际贸易进出口货物运输大多都要通过铁路运输这一环节,铁路运输在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陆桥运输一般都是以集装箱为媒介,采用国际铁路系统来运送。我国目前开办的西伯利亚大陆桥和新欧亚大陆桥的铁路集装箱运输具有安全、迅速、节省的优点。那么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作用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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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铁路运输合同履行地怎么进行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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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又找回丢失、被盗、冒领、逾期等按灭失处理的货物、包裹、行李的,在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退还赔款领回原物的期限届满后仍无人领取的,适用铁路法第二十二条按无主货物的规定处理。那么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后又找回原物的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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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是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者应当出站时止。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损害由车站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旅客本人有过错或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在铁路旅客运输中铁路运输企业对于旅客因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除非能证明该损失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错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造成的即推定铁路运输企业有过失。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在哪些条件下要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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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铁路运输是国家的经济大动脉.是物流运输方式的其中一种..在和其他运输工具的比较下.大家来看看以下的特点.1.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铁路运输几乎不受气候影响,一年四季可以不分昼夜地进行定期的、有规律的、准确的运转。铁路货运速度每昼夜可达几百公里,一般货车可达100km/h左右,远远高于海上运输。铁路一列货物列车一般能运送3000~5000t货物,远远高于航空运输和汽车运输。铁路运输费用仅为汽车运输费用的几分之一到十几分之一;运输耗油约是汽车运输的二十分之一。那么铁路货物运输的特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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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通过铁路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既可以选择保价运输,也可以选择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同时办理保险及保价,选择权在托运人。但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两者的法律特性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既保价又保险时,两种制度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研究并予调整。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中,货物发生损失后由铁路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那么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制度的冲突及调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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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受害旅客的赔偿一般应于治疗结束或者死者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受害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提出《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并出具治疗医院的结账清单和其他证明,作为受理赔偿的部门办理赔偿、确定赔偿金数额的依据。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2铁路运输企业受理赔偿要求。事故处理站接到分局批复后,开具《旅客伤害赔付通知书》或者《旅客自带行李损失赔付通知书》,通知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等接受赔付。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那么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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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旅客伤亡的赔偿标准: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赔偿金、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具体标准参见《铁路旅客伤害支付保险金、赔偿金百分率表》的有关规定。旅客死亡的,按照最高限额赔付。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范围和费用计算标准,实践中可参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如下:1)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2)对旅客的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那么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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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车工作的司机J先生,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为赔偿款惆怅不已,于是找到元甲律所希望快速解决。元甲律师与涉事公司、保险公司等谈判和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帮助家属获得赔偿款合计160万元。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建设工程案由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大概种类 l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l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l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l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l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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