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假如何申请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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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未婚而剥夺她们法定的权利;4、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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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均参保并且缴纳了生育险,男方在女方生产前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可申报男方护理假津贴。那么教师带薪休产假还有生育津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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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生育保险男性能报销女性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需确定女方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1.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女方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男职工不在申请一次性补助,在各项生育相关的费用上,国家都尽量考虑周全,除了规定的这些费用外,还会根据情况拓宽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障范围,那么,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具体费用呢,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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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需要加强对企业和雇主的监管,确保女性员工在享受产假权益的同时,不遭受其他不公平待遇,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在中国,产假是为了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福利制度,3. 弹性工作时间:为了更好地照顾新生儿和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女性员工在基本产假和附加产假结束后,还可以申请弹性工作时间,根据最新的劳动法规定,2022年中国的产假标准如下:1. 基本产假:根据相关规定,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休假,该休假期为98天,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有权利申请弹性工作时间,此外,法律还规定,雇主不得因女性员工怀孕、产假或哺乳期间减少她们的工资、提升机会或者开除她们。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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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那么广东产假怎么计算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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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知》结合当前国家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新情况,规定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产后1年假期,其个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照一定比例扣发。那么温州女职工产假基本工资津贴照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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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上述两个特殊情况男方才能申请生育津贴哟。所以一般情况下,女方分娩,男方是没有生育津贴申请的,只有符合条件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哟!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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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Part怎么用老公的生育险报销准备一下材料带好这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去当地社保局申请就ok啦1、结婚证2、夫妻双方身份证3、宝宝出生证和计划生育证明4 、老公的社保卡5、老婆的失业证明6、银行卡7、医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原件就行)最后再提醒一下 目前部分城市可以用老公生育险报销,不管是怀孕的准妈妈,还是已经生完的宝妈,赶紧看,错过了血亏成千上万块呀Part老公的生育险1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能用老公的生育险累计交满1年自老婆做好了失业登记自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注意提醒大家,每个地方的申请时效不同,建议在产后1年内申请哟老公的生育险能干啥,报销生娃的钱产前检查、生产费、计划生育费都能报销,北京为例,产后申请报销,直接一次性最多给你3000,有的地方是产检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用了,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x产假天数宝宝出生三个月内就能申请,二胎还能继续享受,自己没交社保,用老公的生育险也能报销,带薪护理假一般是15天,直接就是白领半个月工资。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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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委员们从生育假期间的权益保障、休假津贴准备、陪产假落实和女性职业发展等多角度提出建议,保障公民真正享受到生育假延长的政策福利,去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并公布实施,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新修订《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父亲在家庭生育支持中的缺位近年来得到重视,去年北京修订《条例》也规定了15天男性陪产假。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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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涉及法律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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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那么未婚生育的女性可以享受产假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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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住 址:法定代表人: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 年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 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 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那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范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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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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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长达三年多的诉讼,终于双方达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预约,一大早陪当事人一起来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希望未来一个月一切顺利
调解时,通过努力争取,可以达成如下诉求,这些,都是判决不可能达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欢喜: 1、孩子抚养费给付周期可以写到23周岁; 2、孩子抚养费可以拆分成生活费、教育费来写; 3、争取三套房屋中的两套,而不用给对方房屋折价款; 4、存款不用给对方分割,对方还要倒给我们补偿款; 5、款项可以分期给付,担心对方违约,可以约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剩余款项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6、可以约定孩子对双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三人合伙做道路施工项目,随后两人退股,完工后甲方一直未支付当事人工程尾款。通过天用律师申请仲裁,裁决对方支付当事人工程款869万元,同时对方承担了我方的保全费、律师费、80%仲裁费,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最大权益。
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但结婚证是在国外领取,感情破裂后如何离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申请法院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