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后一般多长时间应偿还优先债权



内容: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权优先顺序1、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第一清偿顺序是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债权、劳动者的工资及其它福利费用、赔偿金、公共税费、其他普通债权,破产后优先受偿顺序1、法律分析: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的顺序: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 债务 (二)劳动债权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3、法律分析: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的顺序: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 债务 (二)劳动债权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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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实施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债务人应及时与各个债权人进行沟通,了解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和权益要求,其次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债务清偿顺序,多个债权人债务清偿顺序当债务人面临多个债权人时,债务清偿的顺序通常由法律规定,这种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担保的存在:如果债务人对某些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这些债权人通常会优先得到偿还,债务清偿顺序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各个债权人按照一定的次序依次获得偿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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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家都知道,欠钱了就必须要偿还,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债权问题一直是法律常识类的主要关注点,我们也或多或少的当过债主或欠债者。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这就涉及多个债权人如何受偿和参与分配的问题。今天,大律网律师整理了以下债权人什么情况下优先受偿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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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破产将优先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同时,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足额清偿,所以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那么论破产中抵押权与债权的优先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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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债权优先性限制有哪些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那么公司破产后担保债权得不到偿还该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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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其他债务受偿,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按照法律规定,对所有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的先后顺序,债权清偿顺序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其财产如何按照法定顺序用于偿还债权人债权的顺序,破产债权清偿顺序1、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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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破产清算顺序在债权人前面的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其他债权,3、抵押担保债权和职工权益谁优先清偿 在保企业破产清算中,职工的工资具有优先受偿性,所以清偿完清算费用、共同债务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分配担保债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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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债权是不是优先于职工债权新破产法在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上的原则是: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并没有放在以上清偿程序里,是因为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一开始就被剔除出来,用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在新破产法里,首先受到保护的是抵押权人的利益。在破产法公布前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新破产法附则规定,该法公布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那么担保债权是不是优先于职工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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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在徐某生意失败,无法归还欠款。郑某认为那套房子不容易出手,而我经济条件较好,就说要放弃对徐某房屋的抵押权,要求作为担保人的我偿还所有欠款。徐某不履行到期债务,郑某应当优先就债务人徐某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郑某放弃了,那么金先生作为担保人可以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徐某设定抵押的房屋价值40万元,因此金先生在这40万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仅需要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且金先生在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对徐某享有10万元的追偿权。那么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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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判决偿还顺序是怎样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那么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判决偿还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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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多个债权人的债务该如何偿还一,先申请强制执行,有优先清偿的权利。那么多个债权人的债务该如何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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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对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权持有人的权利,作为自己的权利,对该部分或全部财产享有同等优先权,用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的独有财产上进行代位析产,是否可以对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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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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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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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破产之后要以清算之后的公司财产来清偿债务,债权人也要积极主动地对自己的债务进行主张,破产的公司会按照债权人的主张来偿还所欠的债务,当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将其全部财产全部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对该自然人的身份采取某种限制措施的法定程序称为个人破产,总而言之,公司破产清算后债务根据顺序进行依法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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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要求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