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未签订合同如何撤回股份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因为灵芝种植被骗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涉及到金钱交易,所以可以向相关部门报警,由警方调查取证,并根据法律程序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因此灵芝种植被骗在本地报警有用,合伙开店被合伙人骗了怎么办法律分析:合伙生意被骗,如果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提起诉讼,4、法律主观:网上理财被骗的,要及时报警,向警方寻求帮助,通过法律的途径追回损失,投资被骗了如何追回1、如果你确定被投资理财骗了,你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来追回损失。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因连年亏损,洗浴中心经营两年后老张便撤资退伙,并按照合伙协议分担了3万元债务,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合伙开公司工商登记无自己名字是诈骗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企业没有登记自己名字的一般不属于诈骗有可能是工商管理部门出错所要以向工商管理部门咨询才能确定是什么原因。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不过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后可以请求其他合伙人清偿。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公司股权需要进行分割,法律分析:男方开公司持有的股份如果是属于共同财产的,离婚后是可以分割的,但分割股份时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如要经半数股东同意等,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5、法律主观:老公开公司,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股份可以分,老公婚内投资的公司,不但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公司所占的股权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可以要求平均分割。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怎样解决的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怎样解决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合伙公司在现实中是广泛存在的,此种公司形式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更为灵活,工作流程也较为简单,以便达到迅速决策的目的,那么,合伙公司债务不清怎么清算呢?大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法院判决案件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四人合伙关系尚未进行清算终止,合伙人之一马某提出分割四人合伙财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裁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符合欠款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判决张某、张某妻子返还合伙公司的涉案款项,2022年12月,在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四人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四人因合伙事务发生异议,合伙人之一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比例分割四人合伙资产280万元。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如何解除个人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尚未到期,但因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合伙企业无法经营等事宜致使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的,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合伙协议,并可一并申请清算,怎样解除合伙人关系(一)个人合伙协议可以自行约定出现某情形的时候拥有解除的权利,合伙人投入的财产散伙时怎么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散伙的,要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按合伙人出资的份额分配财产,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小李最近收到了一份法院的诉讼书,说是自己公司所欠下的一笔债务,至今尚未偿还,需要立即偿还债务。经过了核实之后,小李发现,原来是自己的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所欠下的欠款,但是这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公司运作。当时小李觉得,合伙人出资的钱比较多,所以就让合伙人,掌管公司,占据了公司绝大部分的股份。律师告诉小李,虽然是合伙人,所欠下的款项。就这样,小李在法庭上面,将这些证据全部列出,最终经过了法庭的宣判,小李公司不用承担责任,要在合伙人的公司收益中,扣除其欠下的款项。那么合伙人卷款逃跑,欠债应由谁来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然而,对于公司股份这类特殊的财产形式,其分配方式并非一刀切。具体到公司股份,如果一方持有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若股份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或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则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离婚夫妻不能协商一致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亲兄弟明算账”是生意人应该有的智慧。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合伙经营等关系中,签订完备的手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有必要。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离婚后公司股份的分配涉及多个层面的考量,包括股份的属性认定、价值评估、分割方式选择等,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与公司股份在探讨离婚后公司股份如何分配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在离婚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公司的运营和股权结构的稳定,判决了价值补偿的方式进行股份分配,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公司股份分割问题时,通常需要对公司法和婚姻法有深入理解的律师来细致分析,而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往往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尤其是涉及到公司股份时,此案例体现了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力求公平、合理的解决离婚后公司股份的分配问题。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香槟酒醉人,美酒助兴来,香槟美酒举杯同庆! 大律云私董会上主营业务负责人、全国合伙人、专家顾问齐亮相! 集体围坐面对面相互介绍,与大律家人欢乐地围坐,深度谈心、敞开交流,共进家宴,把酒尽欢。
非常暖心~收到来自内蒙古的王女士赠送的锦旗!帮助当事人和解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公司股份以及相关财产。人生转变时刻,我们用法律的态度与温度陪伴当事人跨越坎坷,新年即将到来,人生也将翻开新的一页。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意是合伙共同成立公司经营,不料合伙人之间却产生分歧并导致被诉,邢律师再次力揽狂澜,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