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缴纳什么税?

2021-12-31 11: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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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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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税法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至800元。

    按次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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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旭
2024-07-26 22:26:11
张旭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物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办理过上千余起物业纠纷案件,客户赠送锦旗80多面,开展了《物业轻松管理》《物业供暖服务12问》《提升物业满意度的10大策略》等系列讲座十余场,参与编著了《物业轻松管理》等著作,在物业费催缴清收、物业供暖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常年担任多家大型物业供暖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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