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共同财产是否以一人的名义转让为个人财产

2021-12-31 1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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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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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 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即使过户到一人名下也属于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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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吴梦云
2024-07-26 22:25:25
吴梦云,北京市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对此领域亦有独到研究,代理案件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债权债务相关纠纷等案件。 与此同时,吴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敬业的执业精神,深受客户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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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房子有债务、贷款或抵押的情况都不能过户,需要将债务、贷款还完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子有欠款的,需在还清房款后,才可以过户,否则房子到期,欠款没结清,房子会直接抵押给银行,户主无权更换房产的姓名。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先准备好材料,再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申请人将材料交给房产局。再按照回执单上的日期准时的缴纳税金 ,大概要半个月就能拿到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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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

    段建国律师
    2021.11.1030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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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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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公司的财产离婚时怎样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投资公司的财产离婚时怎样分

    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邢颖律师
    2024.03.0484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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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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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中的离婚逃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婚姻中的离婚逃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损害的或以不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2017年2月之前,《婚姻法》第24条是这么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今年2月份,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做了补充规定。那么婚姻中的离婚逃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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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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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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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民法典夫妻两人之间债务可转让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民法典夫妻两人之间债务可转让吗

    内容: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其他不宜转移的债务不能成为合同移转的标的。那么民法典夫妻两人之间债务可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30100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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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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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即使过户到一人名下也属于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新婚姻法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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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新婚姻法

    内容:一、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作为非法同居的一种特殊形式,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形式,但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配偶身份关系,这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三、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

    孔孟廷律师
    2023.09.0733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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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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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投资入股产权需要过户,我国实行严格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交付使用和进行权利登记是不动产投资生效的两个必要条件。以不动产投资成立公司的,应当将房产由股东个人过户到新成立的公司名下。如果未办理过户手续,从该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而言,可以认为该股东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1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首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3146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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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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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没影响,婚后按揭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首付及按揭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时个人财产,不纳入分割。
  •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财产怎么分割,无结婚证有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财产怎么分割,无结婚证有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内容:没有结婚证的婚姻财产怎么分割没有领结婚证离婚财产需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割:1、如果是事实婚姻,首先遵从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平均进行婚内财产分割,2、如果是同居关系,按照按份共有处理,首先遵从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额进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3、如果双方财产混同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男女双方等额享有,平均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因此,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张嘉娱律师
    2023.08.0323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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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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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房产过户注意事项: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离婚时公司股份如何分割(离婚时公司股份如何分割法律规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时公司股份如何分割(离婚时公司股份如何分割法律规定)

    内容: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冯清琴律师
    2024.01.3091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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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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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需要交税的,因离婚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的免收住房转让税费。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当夫妻双方协商,将共有房屋归属一方所有,或经法院判决归为一方所有时,如房屋产权证原先为夫妻双方的名字、或一方的名字,须将双方的名字变成一方的名字,或从一方的名字变更为为另一方的名字,都涉及到房屋的过户。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当夫妻将共有的房产过户到一方名下,如果操作得当,是不用交纳营业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内容: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种,直接去 法院起诉离婚 ,同上,也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 共同财产 ,并依法进行分割。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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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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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宣告无效后财产怎么划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婚姻宣告无效后财产怎么划分

    内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身份关系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自认来确认,而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法官在婚姻效力案件审理中对证据审查、收集力度以及分析认识上出现偏差,都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周春花律师
    2023.06.051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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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有房产证登记人和共有人,以及各自配偶,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起到房管。办理过户,有一方把住房份额买卖或是赠予过户给对方,重办一人名字房产证。如果共有产权两人是夫妻关系,只要申请办理夫妻一方名字房产证就可以,只要200元,没有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财产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财产吗

    内容: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190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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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如是丈夫婚前取得个人财产,需要办理继承全部产权手续。如住房是婚后取得,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这样情况下是办理继承一半产权手续,另一半产权属于妻子合法所有。确权完毕,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由死者遗嘱指定继承人来继承。无遗嘱,需要由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需要三方继承人一起到住房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妻子一人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协议,一起签字做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再由妻子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刘晓红律师
    2022.04.0116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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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了公司股份怎么办(离婚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了公司股份怎么办(离婚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内容: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龙珊律师
    2024.01.3036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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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女双方形成事实的婚姻关系后,如果以女方的名义贷款的,贷款是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是属于共同债务,男女双方需要共同偿还,具体怎么偿还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只是女方个人使用的,则按个人债务处理,由女方一人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如何处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如何处理

    内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如何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那么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126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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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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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转移婚内财产。转移婚内财产,可以通过转让、赠与给第三人的方式进行转移,还可以通过债权债务进行转让。恶意转移婚内财产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民法典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

    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分居两年,小梅向法院起诉,称这段婚姻并非本人自愿,而是被胁迫,恳请撤销,与离婚不同,撤销婚姻是将夫妻关系完全销掉,即二人从未存在名义上的婚姻关系,无论是离婚还是撤销婚姻,男女双方都有过婚姻关系,不过是关系解除与撤销的区别,除了离婚,还有两种: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但可撤销的婚姻,经历了完整的结婚程序,领了证,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适合判定为无效。

    李孟阳律师
    2023.07.1198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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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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