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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成为被告吗,检察院和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院可以成为被告吗,检察院和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吗
内容: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所以不能成为现在案件被起诉的对象,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所以不能成为现在案件被起诉的对象,不能将法院检察院列为被告,因为这不属于任何一类案件,如果办案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情况可以追究办案人个人的责任,不能将法院检察院列为被告,因为这不属于任何一类案件,如果办案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情况可以追究办案人个人的责任,法院可以成为被告么1、法律分析:可以,法院也是民事主体,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被告。
张嘉娱律师2023.12.2525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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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内容: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则存在不同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143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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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庭长表示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庭长表示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庭长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庭长表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828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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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内容: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那么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137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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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内容: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2债务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264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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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拖着不处理过期吗(民事纠纷拖着不处理过期吗怎么处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纠纷拖着不处理过期吗(民事纠纷拖着不处理过期吗怎么处理)
内容: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1.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民事纠纷不处理拖着会,如果超过三年后再起诉就已经失去胜诉权,另外对于已经起诉的民事纠纷,要看原告撤不撤诉,如果是原告放着不管不出庭,可能会视为撤诉,但如果是被告放着不管不出庭,原告出庭的话,那么案子就会作出被告的缺席判决,然后照常审判。
李维律师2024.01.1096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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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之间的民事调解案例,债务调解案例分析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之间的民事调解案例,债务调解案例分析
内容: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进行调解,至于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调解的效果更好,审判人员则需要根据案件的纠纷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数年前,由于受当时不开庭不能结案的错误观念影响,在审理一起父亲起诉女儿赡养纠纷案件时,庭前没有进行调解,直接进入开庭程序。
邢颖律师2024.01.0851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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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
许瑞林律师
民事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
内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被告提起反诉,依照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案件不同,起诉时缴纳的费用的也不同,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许瑞林律师2023.07.0447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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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民事审判实务之夫妻共同财产方面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姻案件民事审判实务之夫妻共同财产方面
内容: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那么婚姻案件民事审判实务之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1639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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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第一开庭是调解还是审判)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第一开庭是调解还是审判)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犯了他人权益自己有财产的话其应当如何承担损害赔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张旭律师2024.01.2424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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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算离婚了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调解书算离婚了吗
内容:一、离婚调解书有什么法律效力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1、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周春花律师2023.06.1384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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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欠款民事调解协议(民事调解协议一方反悔)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材料欠款民事调解协议(民事调解协议一方反悔)
内容: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盖章、审判人员签字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后民事调解协议书既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已经成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债务人有义务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一些观点认为,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属于判决或者裁定。
黄东洁律师2024.01.0870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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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二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二
内容:民间借贷是法律保护的民间融资方式,非法集资则是应被取缔和受刑事处罚的对象,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原则,因非法集资产生的纠纷未经刑事审判程序处理之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借款主体是否众多,是否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当事人是争议事实的亲历者,由其本人陈述案件事实有利于查明事实,使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尽量通知各方当事人本人一并到庭,分别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那么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683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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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内容:附四川省2012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主题词2013年度统计数据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4年6月3日印发那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2713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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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债务纠纷上诉法院如何审判的!
陈宗琼律师
民事债务纠纷上诉法院如何审判的!
内容: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民事债务纠纷上诉法院如何审判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993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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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上诉人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八个字真的太让人开心了; 现在开始期待下一个作为上诉人方的案件取得“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的结果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619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375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252评论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13评论 -
北京法院 二审 民事案件 近一年 改判率7.71%,本案女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审出资性质没有被认定为借款,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出资为借款实属不易✊ 除结合各方存在亲属关系且男女双方尚在离婚诉讼的背景外,还要结合各方对于借款或赠与过程、动机的陈述性意见,看能否得出出资系赠与大额财产的推断。 从价值导向角度看,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姚平 29评论 -
北京法院 二审 民事案件 近一年 改判率7.71%,本案女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审出资性质没有被认定为借款,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出资为借款实属不易✊ 除结合各方存在亲属关系且男女双方尚在离婚诉讼的背景外,还要结合各方对于借款或赠与过程、动机的陈述性意见,看能否得出出资系赠与大额财产的推断。 从价值导向角度看,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王熙 25评论 -
北京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近一年改判率7.71%,本案女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审出资性质没有被认定为借款,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出资为借款实属不易✊ 除结合各方存在亲属关系且男女双方尚在离婚诉讼的背景外,还要结合各方对于借款或赠与过程、动机的陈述性意见,看能否得出出资系赠与大额财产的推断。 从价值导向角度看,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黄东洁 92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