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之间的民事调解案例,债务调解案例分析
导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进行调解,至于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调解的效果更好,审判人员则需要根据案件的纠纷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数年前,由于受当时不开庭不能结案的错误观念影响,在审理一起父亲起诉女儿赡养纠纷案件时,庭前没有进行调解,直接进入开庭程序。
民事纠纷的庭外调解什么解意思
庭外和解是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法庭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实际履行,都不能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没有履行的应当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和解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清偿、避免破产清算所达成的书面契约。和解程序开始后,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须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供其审_讨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交法院裁定是否认可。法院裁定认可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_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和解协议包括对债务人减免清偿债务的数额,债务清偿期限,清偿方式,债务清偿的担保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哪些案件可以进行民事调解
调解,是指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对于可以进行民事调解的案件有哪些,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以下是我为你介绍进行民事调解案件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民事案件后,在事实清楚、自愿的前提下,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至于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调解的效果更好,审判人员则需要根据案件的纠纷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下列纠纷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1)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例如,涉及婚姻家庭类的民事权益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打架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合同 纠纷,房地产纠纷等。
例如:审判实践中的离婚案件有10%左右的调解无效,而调解和好、调解离婚或者和好撤诉的90%左右。因此对那些婚姻基础不错、结婚时间比较长、矛盾不大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或者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大的,可以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进行调解。
对于婚姻家庭类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对这类纠纷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其社会效果和对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起到比较好的作用。
例如:数年前,由于受当时不开庭不能结案的错误观念影响,在审理一起父亲起诉女儿赡养纠纷案件时,庭前没有进行调解,直接进入开庭程序。审判员刚一宣布开庭,父亲就大声地说:“父亲起诉女儿赡养,为什么不先进行调解?我们之间的矛盾没有达到不可调解的程度!你们直接开庭是增加了我们父女的矛盾”。咋听起来老人说的不是没有道理,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老人在起诉书上写明了自己是退休工人,每月都有退休金,经济上应当没有问题,另外他还有些储蓄。其所以起诉他女儿赡养,是希望通过法庭的调解,达到父女重归于好,女儿常来看望父亲的目的,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开庭审理,实际效果不会太好。即使开庭后进行调解,审判人员也会首先用一定的时间来做老人对未调解即开庭的疏导工作,然后再用一定的时间来做老人和女儿之间矛盾的调解工作。
(2)违反公共道德引起的民事纠纷。
(3)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等。
(4)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引起了纠纷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例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部分,侮辱、诽谤、虐待、损害名誉,干涉婚姻自由等。
(5)行政诉讼中的赔偿纠纷等。
调解的重要步骤
(1)调解申请。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调解申请人的资格;二是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三是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3)进行调查。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 劳动法规 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4)实施调解。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 协议书 。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刻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
(5)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欠债,丈夫是否可以拒绝承担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如果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欠债没有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丈夫可以拒绝承担债务。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案例:
“没有检察官,我真的成‘冤大头’了。”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民行检察处办公室里,一位头发有些花白的老人激动地拿着民事调解书向检察官展示。
老人姓李,现年64岁,是一所小学的退休校长。2015年1月,她结束了与前夫王某长达36年的婚姻,可没想到突如其来的一笔债务搅乱了她的生活。
2013年,王某向好友吴某立下字据,借款30万元。吴某多次催还,可还款期届满后,王某仍未还钱。由于吴某和王某的借贷关系产生于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续期间,吴某便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5年9月,因为联系不上李老太,法院便公告送达并缺席审判,认定王某所欠吴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李老太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16年4月,李老太发现自己的工资卡被银行冻结了,这才知晓自己成了被告。可案子已过上诉期,她便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被驳回,这才找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虽然那时我们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王某找吴某借钱,我一分也没有花过,为什么要让我和他一起还钱?”面对检察官,李老太讲出了心里的委屈。原来,李老太的婚姻并不幸福。夫妻俩虽育有一女,但多年前王某就有婚外情,并在外和情人同居,长期不回家也不管家,夫妻俩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直至离婚。
办案检察官了解情况后,一方面宽慰着李老太,另一方面着手调查此案。究竟王某所欠的30万元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检察官围绕着这一争议焦点实地进行调查,先后走访了王某的同学、学生、亲友以及两人的邻居、物管人员等证人,同时还调取了王某的银行卡消费记录等,发现30万元的借款全部被王某用于给情人买房购车和日常花销。
通过对全案的审查,检察官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李老太与王某多年来并未共同生活,王某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一方清偿。
今年1月,五分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在检、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原审双方均达成民事调解,所有债务和利息由王某一人承担,李老太不承担债务。
办案检察官介绍,鉴于该案发生时间,适用的是旧法规定,需要当事人李老太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今年1月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