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导读: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与于某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婚姻关系而确立的为第三入利益的合同关系即为第三人设定了债权。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一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第一王某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有效其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二人之间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第二该离婚协议对王于二人有效但二人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那么以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与于某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婚姻关系而确立的为第三入利益的合同关系即为第三人设定了债权。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一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第一王某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有效其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二人之间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第二该离婚协议对王于二人有效但二人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关于以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与于某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证明了于某婚前向张某借款32500元婚后向张某借款12500元的事实。但协议在未征得债权人张某的同意就该债务的还款时间及在债务人工某与于某之间的分配数额所作的约定对张某无约束力。在时效期内张某对王某的婚前借款32500元可随时主张权利王某婚后借款12500元应为王于二入的共同债务张某可向王某一人或王于二人共同主张权利。对于某要求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的主张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欠张某的借款45000元。
案件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婚姻关系而确立的为第三入利益的合同关系即为第三人设定了债权。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王某与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对第三人张某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离婚协议系夫妻二人所为的协议其中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担对夫妻二入有约束力因该协议是在债权入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其对债务所作的分担及还款时间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该协议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如本案离婚协议为张某设定了权利(确定了其债权总额且总额多于其有证据证明的总额)从保护第三人的原则看只要第三人对该协议不提异议该协议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有效。下面本文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问题
第一王某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有效其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二人之间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第二该离婚协议对王于二人有效但二人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包括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处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这对债权人非常不利。如夫妻二人通过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由一人享有而将共同债务由另一入承担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对夫妻共同债务当事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改变债的性质约定由一人偿还或由当事人约定分担的数额或比例这样的约定只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离婚协议中于某对某些事实的承认是否可在张某对于某的诉讼中作为对张某有利的证据证明45000元借款关系的存在?对此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此份证据材料作为书证并无问题而且被寄亦未提出证据表明其在离婚了原告对被告删元债权的存在。实质上此份离婚合同为混合合同既具有民法典上的离婚内容也具有民法上的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协议中的离婚内容对本案作出裁判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基础并无用益而对裁判具有积极意义的是合同中的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