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导读:
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第二种观点为可取。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第二种观点为可取。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关于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认为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观点为可取。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和财产分割的职能。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的行政确认。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