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导读:
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那么如何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关于如何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1)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
(2)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3)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4)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1)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2)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
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这种生效只是推定生效如果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应适用该条规定。但在认定是否符合构成条件时却需细细斟酌。
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不应属于乘人之危。因为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张当时的承诺违背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为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须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当然也不得反悔。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至于显失公平在适用时应最严格。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