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债权关系吗?

2022-01-07 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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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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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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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姚平
2024-07-26 22:24:45
婚姻家事部负责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专家律师、杂志《方圆律政》特邀嘉宾、《家和律师说家事》主编、著名婚姻和解专家律师、金牌财富规划师、多个知名机构优秀讲师、《天赋密码•情感危机化解》、《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公益讲座创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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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rdquo,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法律规定:《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ldquo。

    王学瑞律师
    2024.01.1961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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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内容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内容

    内容:法律相关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主张权利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否则该函件、凭证可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主张权利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否则该函件、凭证可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姚平律师
    2021.11.17114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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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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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如何打赢官司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如何打赢官司

    内容:最终判决被告李坤、李广坤、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刘某货款3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针对案件特点多策并用李坤、李广坤和A公司的行为令刘某十分气愤,多次沟通未果后,刘某找到了擅长做债权债务的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希望天用律师能够帮助要回欠款,刘某与李坤、李广坤、A公司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一直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刘某与上述三个主体的交易习惯即李坤、李广坤、A公司提出货物要求,由刘某送货到A公司的所在地。

    陈明月律师
    2024.03.0525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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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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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关系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反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关系是什么

    内容:反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关系是什么反担保人如果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果反担保人是第三人的,与债权人没有直接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那么反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关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13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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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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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

    内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143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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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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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间买卖债权合法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个人间买卖债权合法吗

    内容:个人间买卖债权合法吗合法的。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那么个人间买卖债权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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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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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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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方法可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什么方法可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因为,一方面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那么什么方法可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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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468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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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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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债权能否继承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买卖合同债权能否继承

    内容: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那么买卖合同债权能否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139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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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婚姻债权担保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买卖婚姻债权担保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

    内容:现原告吴引生以新婚妻子系骗婚给其造成38000元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38000元。针对该款规定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新郎与新娘签订的婚姻买卖合同类似于主合同婚姻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即类似于主合同是无效的。该观点者认为买卖婚姻是民事关系该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可以设定担保但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满足为担保设定的债权合法该债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同一份担保合同存在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那么买卖婚姻债权担保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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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280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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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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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内容: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那么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4.26980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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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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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内容:债的客体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可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的客体有什么1、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可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3、法律分析: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4、法律分析: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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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444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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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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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举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如何举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法律主观:个人债务纠纷的举证应当包括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的证据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负担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法律主观:个人债务纠纷的举证应当包括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的证据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负担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被告欠钱不还如何举证1、法律主观:起诉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李孟阳律师
    2023.10.1887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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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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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关系,债权关系包括哪五种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关系,债权关系包括哪五种

    内容:债权关系包括哪五种1、法律主观: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等,4、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无因管理的债权、以及不当得利的债权等,(2)侵权行为之债,债权关系也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周春花律师
    2023.11.2435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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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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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抛弃债权已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是,抛弃债权和免除债务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抛弃债权已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是,抛弃债权和免除债务

    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抛弃债权和免除债务都是单方面的行为,需要债权人明确表示并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意愿得到债务人认可,债权债务关系将正式解除,在法律层面上,债权人抛弃债权属于自愿放弃债权的行为,它能使债权债务关系得到终结,为双方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局面,2、免除债务: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的行为,放弃了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从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1、抛弃债权:债权人通过抛弃债权的行为,放弃了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

    于海明律师
    2023.11.2197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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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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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1、法律主观: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处理,3、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王学瑞律师
    2023.11.2199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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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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