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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反目对簿公堂索彩礼 法院判决应酌情返还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新人反目对簿公堂索彩礼 法院判决应酌情返还
内容:订立婚约时二人感情深厚,解除婚约后却因彩礼对簿公堂。6月2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小杨(女)返还小张订金及财物近二万元。去年6月,小张经别人介绍认识了小杨,很快双方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两人关系的逐步发展,根据当地风俗,小张付给了小杨彩礼11000元,并送给其金戒指、金项链等,价值8000余元。随后,小张多次托人向小杨索要彩礼,都被拒绝。无奈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小杨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小杨订立的婚约未依法登记,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所附的条件未成就,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小杨返还财物,应酌情返还。那么新人反目对簿公堂索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1.12.2478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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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依据何在?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依据何在?
内容: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案例: 原告胡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陈某之女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按农村风俗在安徽省明光市举行订婚仪式,原告胡某通过中间人送给被告陈某某母亲陈某财礼款12500元,并于当天为陈某某购买项链一条和戒指一枚。双方因性格不合,已经分手。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订婚索要的财物遭到拒绝,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订婚财物。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某相识恋爱并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被告索要原告给付财物。现双方分手不再相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财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那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依据何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2410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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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调解好还是判决好,欠钱不还法院是先调解还是直接执行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是调解好还是判决好,欠钱不还法院是先调解还是直接执行
内容:欠钱法院调解了不还携带法院所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因此,欠钱还不起被起诉到法院,债权人会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冻结其银行账户,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那就等到有财产的时候再执行,7、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法院立案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
翁玉素律师2024.03.0499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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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
陈宗琼律师
城市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
内容:李某许诺能给王某办出房产证。遭到李某的拒绝,王某于是起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王某并非该村村民,其不符合购买属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且诉争的房屋至今未办理确权手续,双方规避国家有关规定,私自进行房屋买卖,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那么城市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1.12.3075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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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仅半月新娘失踪 法院判令彩礼应返还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闪婚"后仅半月新娘失踪 法院判令彩礼应返还
内容: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以及叶某返还邓某彩礼计人民币15000元。同年12月15日,邓某与叶某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底,叶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邓某四处寻找未果。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叶某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一个多月,婚前彼此缺乏了解,且从结婚至叶某出走也只有半个月,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因此,对邓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在谈婚期间,叶某向邓某收取较大数额的现金,给邓某的生活带来困难,且双方婚姻期间极短,叶某应当适当返还彩礼给邓某。那么"闪婚"后仅半月新娘失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2435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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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发现虚假诉讼,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后发现虚假诉讼,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
内容:虚假诉讼,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已判决后发现原告虚假诉讼,可以去公安局报案,法律主观:被告发现原告虚假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发现有严重情节的可以直接报警处理,3、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受害人具体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1、法院已判决后发现原告虚假诉讼,可以去公安局报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3.12.2552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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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法院判决后怎么执行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高利贷法院判决后怎么执行
内容:高利贷法院判决后怎么执行一、高利贷法院判决后怎么执行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只支持的本金及合法的利息,多出来的部分不能够执行。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高利贷法院判决后怎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6104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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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没还款能力法院怎么判决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欠钱没还款能力法院怎么判决
内容:欠钱没还款能力法院怎么判决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的,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要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法院会作出偿还债务的判决结果,但债权能不能实现,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那么欠钱没还款能力法院怎么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755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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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判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中会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清偿应当赔偿的款项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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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拒绝亲子鉴定为由可否判决离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院以拒绝亲子鉴定为由可否判决离婚
内容:法院以拒绝亲子鉴定为由可否判决离婚夏某与胡某于2009年结婚,去年诞下一男孩。因夫妻感情不和,夏某怀疑胡某有婚外情。夏某诉至法庭,以胡某有婚外情为由,要求离婚,并索要相关损失。法院判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夏某与胡某离婚小孩由胡某抚养另由胡某赔偿夏某经济损失88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司法鉴定结论证明胡某所生儿子与夏某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而胡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且拒绝重新做亲子鉴定,故夏某的主张成立,胡某须承担不利后果。胡某不仅要承担抚养小孩义务,还须返还夏某先前支付的小孩抚养费,并予以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法院以拒绝亲子鉴定为由可否判决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3120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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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
内容:遭到李某的拒绝,王某于是起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王某并非该村村民,其不符合购买属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且诉争的房屋至今未办理确权手续,双方规避国家有关规定,私自进行房屋买卖,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那么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1.12.3019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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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的个人合同经济纠纷怎么处理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的个人合同经济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的个人合同经济纠纷怎么处理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承诺。是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借款用途以外的项目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责任。那么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的个人合同经济纠纷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762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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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未办闹离婚欲要回彩礼 法院判返还部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礼未办闹离婚欲要回彩礼 法院判返还部分
内容:婚礼还没举行,男方就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女方悉数退还先前的彩礼。去年10月,恋爱将近一年后,胡某给了女友单某10万元彩礼,双方正式订婚。胡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对方并不是自己心目中的理想伴侣,于是取消了原定举行的婚礼,并且在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由单某返还彩礼10万元。女方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自己也从未主动索取彩礼,涉案的10万元系胡某自愿赠送,且目前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因此拒绝返还。但是,原告胡某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法庭经多次调解后,双方均无和好迹象,因此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那么婚礼未办闹离婚欲要回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2440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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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
内容: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对方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属限购范围,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小文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分几次向小文转账,并通过小文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庭审中李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先生要求小文返还57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115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那么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135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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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标的房屋被依法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双方当事人在此之后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卖方。考虑到所购房屋物权因拆迁而消灭,买方已无法取得标的房屋的产权。卖方作为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卖方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买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现因政府拆迁导致房屋物权消灭,买方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即拆迁补偿款。因卖方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买方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卖方因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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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内容:房产中介辩称,原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清楚其购买的房产是“村证房”,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定金不应退还。被告关于原告在购房时明知房产是“村证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定金不应当返还的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而且,即便原告王某明知其所购房产为“村证房”,也并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使得合同有效,该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因而对房产中介的上述主张,法院没有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高某及某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王某定金1万元。那么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0547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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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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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手却不还高额彩礼 法院判决返还相关财物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要分手却不还高额彩礼 法院判决返还相关财物
内容: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母女一个月内归还原告现金人民币12500元、项链一条和戒指一枚。2007年国庆节,原告胡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陈某之女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按农村风俗在安徽省明光市举行订婚仪式,原告胡某通过中间人送给被告陈某某母亲陈某财礼款12500元,并于当天为陈某某购买项链一条和戒指一枚。双方因性格不合,已经分手。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订婚索要的财物遭到拒绝,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订婚财物。那么要分手却不还高额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2442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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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58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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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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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姚平 340评论 -
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林艳英 554评论 -
抚养费法院判决是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通过专业人介入调解,让对方支付到孩子年满23周岁,可以说是超预期达到委托人的诉求。
姚平 260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542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北京法律咨询 332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