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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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故无需王某同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以消灭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作为案外人其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故无需通知王某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李某对王某的债权,被告李某需证明其对王某的债权确实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李某负有通知王某的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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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通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债权转让发生在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催收内容。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周春花律师2022.04.15426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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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哪些?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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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吗
内容: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吗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那么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65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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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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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诉讼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诉讼
内容:2003年8月13日,原告陈某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殷某偿还欠款5000元。被告殷某答辩认为,该笔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和主体不合法,其与陈某之间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债权转让诉讼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第一种意见认为,建筑公司与陈某自愿协商转让债权且该公司已委托孙某向殷某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该转让行为对殷某发生法律效力,陈某可直接向殷某主张债权。那么债权转让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736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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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后怎么办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后怎么办
内容: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其立法宗旨仍为债的请求权之保全。债权人不能将其与债权相分离转让,也不得与债务人协议放弃。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债权,同时取得债权从权利,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三)结论受让债权后,新的债权人取得代位权这一实体法上的权利,有权依法定诉讼渠道予以主张。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那么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后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731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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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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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提出反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提出反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提出反诉讼的条件是什么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那么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提出反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720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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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可以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可以吗
内容:当庭通知代理人债权转让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认定债权转让合法。原告季某在庭审时虽未提供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在起诉前告知债务人即本案被告的证据,但其以起诉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告,可以认定原告季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季某作为受让人取得了对债务人廖某的诉权。由此可见,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非受让人取得债权的必要条件,只要债权转让符合三个生效要件,即可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因此,如若赋予受让人以起诉方式通知的权利,则与此立法目的相背,有违公平原则。那么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725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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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中资产驳离及债权的诉讼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转让中资产驳离及债权的诉讼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不能及时清收的债权,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个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有法定事由时还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重新计算,期间长短仍为2年。法律对中断的次数没有加以限制。如债务人不予配合,即说明对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争议或债务人有赖账的主观恶意,就应引起我方高度重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考虑提起诉讼,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中断”的其它措施。那么公司转让中资产驳离及债权的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746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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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哪些?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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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发生怎样的效果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发生怎样的效果
内容: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发生怎样的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781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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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中是否可以转让债权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诉讼程序中是否可以转让债权
内容:在诉讼程序中是否可以转让债权符合条件就可以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那么在诉讼程序中是否可以转让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791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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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
内容: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原告起诉前未将债权转让通知被告,在不损害被告利益的情形下,原告直接起诉被告,其请求也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后第三人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了被告,但被告未及时将债权转让款支付我公司。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债权人在诉讼时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债权转让款196500元。那么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769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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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内容: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07年9月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9月11日受让债权次日起算至2007年9月12日止,王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完全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那么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7105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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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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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债权转让发生在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催收内容。那么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1037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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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有哪些
内容: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那么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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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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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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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债权转让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诉讼中债权转让
内容: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那么诉讼中债权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749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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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内容: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会中断的。债权转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下列情形可以产生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导致时效重新计算的的效果。(五)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同时,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孔孟廷律师2022.04.1558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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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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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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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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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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