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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赵金保律师2022.02.071064人阅读
导读: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07年9月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9月11日受让债权次日起算至2007年9月12日止,王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完全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那么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07年9月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9月11日受让债权次日起算至2007年9月12日止,王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完全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关于债权转让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7日,张某欠李某工程材料费4500元,书面约定2004年7月31日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2%付利息,逾期后张某未向李某清偿。2005年9月11日,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拒不向王某履行义务。2007年9月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8月1日起算至2006年7月31日止,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9月11日受让债权次日起算至2007年9月12日止,王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首先,从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看,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是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时效制度又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制度,此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因此,在适用这些制度时,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时,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第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笔者认为,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这一合同债权转让的通知行为,同时包含了债权人债务催告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对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的适用问题上,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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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吗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即对债权人与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未通知债务人的,对该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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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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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债权转让发生在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催收内容。那么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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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2004年1月17日,张某欠李某工程材料费4500元,书面约定2004年7月31日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2%付利息,逾期后张某未向李某清偿。2007年9月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笔者认为,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那么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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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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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有多久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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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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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内容:2005年9月11日,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拒不向王某履行义务。2007年9月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8月1日起算至2006年7月31日止,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笔者认为,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那么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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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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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内容: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会中断的。债权转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下列情形可以产生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导致时效重新计算的的效果。(五)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同时,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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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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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遭诈骗指控ST宝龙控制人无奈“就范”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遭诈骗指控ST宝龙控制人无奈“就范”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内容:⊙本报记者 彭友ST宝龙今日披露,公司日前收到实际控制人杨X江转来的《债权转让协议》,湖北A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对杨X江的债权,转让给广东B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于不认同该案管辖权,杨X江提出异议并就此上诉,但先后被随州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驳回。同期,杨X江更涉嫌商业诈骗,被公安机关取证调查并最终立案。但到今日,由于杨X江“就范”,作为对价,A科技答应了撤销杨X江诈骗的指控。那么遭诈骗指控ST宝龙控制人无奈“就范”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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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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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

    内容: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那么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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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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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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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内容: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07年9月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9月11日受让债权次日起算至2007年9月12日止,王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完全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那么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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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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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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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如何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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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如何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各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有学者主张债权转让前后的时效期间应当合并计算。因此,依据民法关于债权人的请求因其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应当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那么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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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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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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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内容: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只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代表该笔债务不需要偿还。如利息的索要,担保人,担保物等。例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已超过担保期限等。那么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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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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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找不到了怎么办_债权转让找不到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找不到了怎么办_债权转让找不到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内容: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携带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以及起诉状等材料。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找不到债务人怎么办债权转让找不到债务人怎么办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为避免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首先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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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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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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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

    内容:近年来,不少金融管理公司受让了大量不良债权,转让也是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权的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金融机构是可以将不良债权转让出去的,无论是给投资者、投资公司还是境外投资者都是可以的。下面看下大律网专业律师对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的介绍。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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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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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通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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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权转让通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债权转让发生在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催收内容。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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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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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迫转让债权借条有效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强迫转让债权借条有效吗?

    内容:无效,要是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逼迫另一方写下借条或者在事先写好的借条上面签字,这种情况下该借条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在进行了债权转让之后一般不需要重新写借条,需要写是债权转让协议,这样原来的借条就会被债权转让协议所取代,这是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处理债务关系,保护自己的权益。借条纠纷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写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债权人在三年之内没有催告债务人,就丧失胜诉权。

    龙珊律师
    2022.04.07102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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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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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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