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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如何

任冰峰律师2021.12.10242人阅读
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各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有学者主张债权转让前后的时效期间应当合并计算。因此,依据民法关于债权人的请求因其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应当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那么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各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有学者主张债权转让前后的时效期间应当合并计算。因此,依据民法关于债权人的请求因其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应当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如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各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以诸多国家关于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判断,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才能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对于债权转让而言,通知债务人债权发生转让并要求履行的主体可能是已经将债权转让他人的原债权人,也可能是虽然因债权转让合同受让债权而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但是其债权人地位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债权受让人;因此,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不能一概而论。

有学者主张债权转让前后的时效期间应当合并计算。另有学者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受通知后,即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虽然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但是其中当然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

因此,依据民法关于债权人的请求因其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应当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以上两种见解均有道理,但关键在于对债权转让通知内容的具体分析,如果债权转让通知纯粹是债权转让事实的通知,比如债权出让人或者债权受让人在通知中明确告知债务人当时并不请求履行,债务履行时间日后另定,那么该通知自然不能认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如果债权转让通知同时含有请求履行的意思,那应当认为该通知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功能。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第21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通知’内容包括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通知’上写明要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债务内容的,或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同时在‘通知’上签字盖章,应该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通知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形有二:其一,债权受让人直接向债务人要求债务的履行,而在此之前无论债权出让人或受让人均未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其二,附有明确的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受让人作出,而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通知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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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种情形,有观点认为由于债权转让通知尚未发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尚未发生效力,相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受让人尚未成为债权人,而诉讼时效中断要求提出权利要求的是请求权的权利人,在受让人相对于债务人成为新债权人之前受让人对债务人无请求权,因此,其债权履行请求不能构成权利人的请求,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笔者以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权利关系的稳定,并保护债务人,一旦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出现,诉讼时效的计算即应当受到阻却,即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转让的通知虽然是对债务人生效或者对抗债务人的要件,然而在债务人受债权转让通知前,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债权人,其向债务人要求债务的履行,虽然欠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或者说债权转让对抗债务人的要件,债务人可以要求其提供债权人的让与通知或者债权转让证书或者与此证书具有相当效力的字据或证据,但是该债务履行要求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不应受到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相一致。

况且,受让人向债务人要求债务的履行本身也可解释为兼具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可被视为债权转让通知和债务履行请求同时送达债务人。因此债权受让人直接向债务人要求债务的履行的,其请求具有中断诉讼时效之效力,亦即债权转让通知具有中断诉讼时效之效力。对于第二种情形,附有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受让人发出,而债务人对债权转让通知的真实性或者债权转让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的,债权受让人有义务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债权受让人不能证明债权转让通知的真实性或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或者将债务履行提存,但是,只要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转让后来被证明为真实,债权受让人债权转让通知仍然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债权转让本身的真实性与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虽密切相关,但又相互独立,此种情形下不仅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已对债务人生效,而且债权转让通知具有明确的要求履行的请求,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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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2004年1月17日,张某欠李某工程材料费4500元,书面约定2004年7月31日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2%付利息,逾期后张某未向李某清偿。2007年9月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笔者认为,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那么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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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内容: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07年9月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9月11日受让债权次日起算至2007年9月12日止,王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完全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那么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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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依法应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债权转让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行为,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没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债权转让发生在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催收内容。那么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1038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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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故无需王某同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以消灭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作为案外人其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故无需通知王某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李某对王某的债权,被告李某需证明其对王某的债权确实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李某负有通知王某的义务即可。
  • 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内容:2005年9月11日,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拒不向王某履行义务。2007年9月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8月1日起算至2006年7月31日止,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笔者认为,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那么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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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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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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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关于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52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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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通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权转让通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债权转让发生在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催收内容。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邢颖律师
    2022.04.15427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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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债权转让时承担通知义务的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出让人、受让人均可为通知人,但在实务中,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为确认受让的真实性,债务人还要付出审查转让真实性的额外劳动,为克服当事人未获债权转让向债务人为虚假、欺诈的转让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债务人清偿于无效,保护债务人利益,实务中让债权出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更为妥当。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具体形式我国现有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从立法本意上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一般的通知方式主要有:①口头通知;②债务人本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签字确认;③向债务人出具书面的转让通知书;④在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可登报公告。律师提醒:务必固定好“已通知”的证据,尤其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的情形,以免在发生纠纷后难以证明通知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吗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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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吗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即对债权人与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未通知债务人的,对该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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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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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债务人是履行义务的人,是当事人之一。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给第三人的,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

    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为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那么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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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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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通知撤销生效需满足以下法律条件:1、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2、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3、该债权转让的通知已经发出;4、债权人征得债权受让人同意后,可以撤销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与分析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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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与分析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与分析一、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那么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与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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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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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一般情况是不需要通知担保人,但要通知债务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但是债务转让必须要通知担保人。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对债权人违约金的支付、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金的支付等,一并移转于债务受让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债务按人允许债务人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如果欲使保证人继承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一般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也可以书面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借款债权转让通知时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借款债权转让通知时效

    内容: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那么借款债权转让通知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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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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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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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知道不管是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都必须要满足《合同法》中的规定条件,否则的话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及时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换言之债权转让是必须要通知债务人的,但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的条件有: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债权转让通知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转让通知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内容: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但往往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那么债权转让通知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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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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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不需要通知法院,债权转让需要注意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如何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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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如何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各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有学者主张债权转让前后的时效期间应当合并计算。因此,依据民法关于债权人的请求因其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应当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那么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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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

    内容: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那么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047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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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债权转让时承担通知义务的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出让人、受让人均可为通知人,但在实务中,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为确认受让的真实性,债务人还要付出审查转让真实性的额外劳动,为克服当事人未获债权转让向债务人为虚假、欺诈的转让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债务人清偿于无效,保护债务人利益,实务中让债权出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更为妥当。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具体形式我国现有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从立法本意上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一般的通知方式主要有:①口头通知;②债务人本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签字确认;③向债务人出具书面的转让通知书;④在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可登报公告。律师提醒:务必固定好“已通知”的证据,尤其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的情形,以免在发生纠纷后难以证明通知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

    内容:3、法律主观:《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 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法律主观:债权转让需要 通知债务人 ,否则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2、法律主观:债权转让需要 通知债务人 ,否则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 , 未通知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赵金保律师
    2023.12.1838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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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转让债权的方式有: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只要债权人通知到债务人,并且债权人是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不同意怎么办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不同意怎么办

    内容: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那么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不同意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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