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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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多的,而签订合同是债权产生的重要原因,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债权转让时需要签订合同,如果已经执行的债权符合合同法转让条件的,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债权时要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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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能否申请执行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能否申请执行
内容:我欠陈某5万元借款,我将法院确认丁某给付的债权转让给陈某。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那么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能否申请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3047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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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故无需王某同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以消灭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作为案外人其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故无需通知王某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李某对王某的债权,被告李某需证明其对王某的债权确实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李某负有通知王某的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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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转让债权如何申请执行
陈宗琼律师
判决生效后转让债权如何申请执行
内容:债权属于已决债权,对于已决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如果是执行立案后,应当走变更申请人程序;执行立案前,无需走变成申请人程序,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下面看下大律网小编对于“判决生效后转让债权如何申请执行”问题的专业解答。
陈宗琼律师2021.11.2538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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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多久开始强制执行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后多久开始强制执行
内容: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其次,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那么债权转让后多久开始强制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764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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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转让债权债务人有异议的怎么处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执行过程中转让债权债务人有异议的怎么处理
内容:一、执行过程中转让债权债务人有异议的怎么处理法院在执行中的债权不能被转移。那么执行过程中转让债权债务人有异议的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3055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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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内容: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实务中对债权的部分转让以及转让后的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存在诸多的争议。那么,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陈明月律师2021.11.1759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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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为何不能转让借款合同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为何不能转让借款合同
内容:债权转让为何不能转让借款合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有负债型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那么债权转让为何不能转让借款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963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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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如何转让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如何转让
内容:债权人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但是债权转让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有自己的一套流程,那么,在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如何转让?今天,大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段建国律师2021.12.0386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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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2、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那么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453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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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多的,而签订合同是债权产生的重要原因,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债权转让时需要签订合同,如果已经执行的债权符合合同法转让条件的,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债权时要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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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吗
内容:债权转让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吗恶意债权转让无法对抗强制执行,但却有正当理由的债权转让可以对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债权转让的,要看债权转让行为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恶意转让债权给债权人造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行为,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那么债权转让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769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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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债务人转让债权合法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执行期间债务人转让债权合法吗
内容:执行期间债务人转让债权合法吗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法院在执行中的债权不能被转移。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那么执行期间债务人转让债权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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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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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
内容: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深圳追债人专业追债公司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债权是可以由债权人转让给第三方的,而双方需要按照相应的流程和规范来执行债权转让过程,如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明确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但是,这里涉及到另外的一方,也就是借款人。如果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原债权人是否需要征得借款人的同意,是否只有在借款人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债权转让?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则有权利拒绝对新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那么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0108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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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申请执行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申请执行
内容:公司法栏目组温馨提示,您可以在公司文书栏目中寻找相关知识。那么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申请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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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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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以后如何执行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以后如何执行
内容:因此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抗辩的,可以直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那么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以后如何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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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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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债权转让以及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式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虚假债权转让以及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式
内容:虚假债权转让是指银行在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将本来不存在或者已经清偿的债权转让给他人。虚假债权转让通常有以下表现形式: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四)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中,银行因欺诈而致合同可撤销,同时亦构成侵权,受让人可选择请求方式。那么什么是虚假债权转让以及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9965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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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第三方怎么执行
陈宗琼律师
债权转让第三方怎么执行
内容: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债权债务的发生是需要相应的偿还的,对于第三方进行相应的债权执行的,但是要遵守相应的流程。那么,债权转让第三方怎么执行?大多数人还不清楚具体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大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陈宗琼律师2021.12.0615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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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法律咨询 82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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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23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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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43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06评论 -
私下签的和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吗?#债权债务律师
王熙 37评论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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