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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李孟阳律师2021.11.17598人阅读
导读:

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实务中对债权的部分转让以及转让后的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存在诸多的争议。那么,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申请可以变更。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

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诉讼中债权转让能否变更主体一般要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另外,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对债权债务的转移也有涉及,如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其属于遗产范围的合同权利义务即转移于继承人。总之,债权债务的转移大部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由于债的相对性原理,债的效力只涉及债权债务的相对方,而债权债务的转移却打破了债的相对性,从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此,用法律规范债权债务的转移行为,避免因涉及第三人而产生纠纷就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合同法从第七十九条至第九十条对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尽管如此,在日常合同关系中因债权债务转移而产生的纠纷却屡见不鲜,并由此引起民事诉讼,发生诉讼主体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并不十分清楚,多数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起诉。

债权能否部分转让

债权部分转让是指原债权人将债权的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债权部分转让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该条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债权部分转让是可行的。

债权部分转让后抵押权怎么办

债权部分转让后抵押权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72条已明确,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但怎么认定各方享有的债权份额呢?小博认为,享有的债权份额不是完全等同于债权数额,因此首先要看转让合同对抵押权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不清的或没有约定过的应当按照各方的债权数额行使抵押权。

关于保证,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正常理解应是保证人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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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是否转让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是否转让

    内容: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那么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是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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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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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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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后是否仍按民间借贷审理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后是否仍按民间借贷审理

    内容: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转让债权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要采取书面形式。出借人转移债权的目的是变更债权主体,让第三人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债的内容,第三人只需认可或不予认可,不能随意改变。出借人转让的债权,第三人是否同意,是部分接受还是全部接受,出借人都需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后是否仍按民间借贷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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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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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抵押权债权转让要变更登记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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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有抵押权债权转让要变更登记吗

    内容:有抵押权债权转让要变更登记吗现有法律中,一般抵押权登记主体为债权人。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行使抵押权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分歧。同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由此可见,土地和城市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不需要抵押人配合。那么有抵押权债权转让要变更登记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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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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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内容: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无需审查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无需审查新旧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就是合法有效。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那么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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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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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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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适用5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解释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很多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只要和不动产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人认为对此应进行限制。一般来说,“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的权利客体是不动产物权,比如颁发土地证、房产证,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等;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不直接指向不动产物权,但该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权利客体是形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或前提,比如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较有争议的是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是否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矿藏在未开采时因其必须依赖土地而存在,属于不动产,被开采之后称为矿产或矿产品,则属于动产。由于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国家许可矿藏由不动产变为动产,与二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不符,所以一般认为颁发采矿许可证不适用“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虽然该变更登记可能会引起该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所有人的变动,但是该登记本身不会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化,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对公司民事行为的行政确认,不涉及经营权的问题
  •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

    内容: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债权转让可以撤回,但不能随意的撤回。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且通知了债务人的,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那么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61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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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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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般没有消失。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判决生效后,高安某运输公司并未履行赔款义务,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重庆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获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输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保险公司,重庆保险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对高安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将保险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那么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18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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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投标完成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主体,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更改主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内容: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实务中对债权的部分转让以及转让后的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存在诸多的争议。那么,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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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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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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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债权债务一般不需要担保人。转让债权,需要及时地通知债务人,而转让债务,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并不是必须需要担保人。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有担保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主体变更合并是债权债务转让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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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主体变更合并是债权债务转让么

    内容: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1、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主体变更合并是债权债务转让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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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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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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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代位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重庆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获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输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保险公司,重庆保险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对高安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虽然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赔偿13万元是不争的事实,但仍应以另行诉讼的形式确认,而不能人为地剥夺原被执行人的抗辩权。那么代位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20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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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

    内容: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深圳追债人专业追债公司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债权是可以由债权人转让给第三方的,而双方需要按照相应的流程和规范来执行债权转让过程,如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明确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但是,这里涉及到另外的一方,也就是借款人。如果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原债权人是否需要征得借款人的同意,是否只有在借款人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债权转让?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则有权利拒绝对新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那么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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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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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是需要向债务人及时送达相应通知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而通知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必须送达债务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否由转让后的主体承担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否由转让后的主体承担

    内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否由转让后的主体承担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并不是由转让后的主体承担而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转让后的债权债务才由转让后的主体承担。债权转让通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并且无明确相对人的通知于其发出时即发生效力这种情形下的债权转让通知也不适用撤回。(二)撤回债权转让通知虽然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发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与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应当相同。那么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否由转让后的主体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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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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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民诉法中没有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没有终止或死亡时可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明文规定,规定了申请执行人终止或死亡可由权利人或继承人继续参与。这是一种债权,致害人可对此予以抗辩,抗辩的内容包括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债权金额的多少等等,也就是说,该债权有待于通过诉讼程序才能予以确认。虽然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赔偿13万元是不争的事实,但仍应以另行诉讼的形式确认,而不能人为地剥夺原被执行人的抗辩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60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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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需要变更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需要变更

    内容:实务中,经常会发生有抵押担保的债权进行转让后需要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例如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或者保证保险中受让债权后的追偿等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需要变更。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债权人转让债权既不需要抵押人同意,也不需要通知抵押人,抵押人不得以未接到通知、未经本人同意、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需要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26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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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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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债务人是履行义务的人,是当事人之一。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给第三人的,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借款债权转让抵押权需要变更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借款债权转让抵押权需要变更吗

    内容:借款债权转让抵押权需要变更吗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和债权同时存在,债权转让的,债权仍然存在,所以抵押担保仍然有效,但对抵押权是否变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是谁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那么借款债权转让抵押权需要变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58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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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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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往往是相互对应的,而现实中处于便利需要,有的债权人会采用转让自己债权的方法来抵债或是其他用途。而由于部分债务的特殊性,债务人只能向原始债权人履行债务,就此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或效力待定;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那么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962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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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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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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