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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段建国律师2022.02.07200人阅读
导读:

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判决生效后,高安某运输公司并未履行赔款义务,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重庆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获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输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保险公司,重庆保险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对高安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将保险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那么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判决生效后,高安某运输公司并未履行赔款义务,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重庆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获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输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保险公司,重庆保险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对高安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将保险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关于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可以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情】

某化工公司与高安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运输合同,约定将价值25万元的化工产品交由高安运输公司运至。在运输合同签订后,重庆某化工公司为该车货物向重庆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险。此后便将货物交由高安某运输公司承运,运输途中不慎翻车,货物坠入河中,造成损失13万元。为此,重庆某化工公司便要求高安某运输公司赔偿,高安某运输公司以司机驾车不慎为由,要求重庆某化工公司向司机索要赔偿款,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高安运输公司,高安运输公司被判决赔偿损失13万元。判决生效后,高安某运输公司并未履行赔款义务,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重庆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获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输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保险公司,重庆保险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对高安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

【分歧】

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重庆某保险公司能否加入到执行程序成为申请执行人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庆保险公司向重庆某化工公司理赔后,依的规定而享有对高安某运输公司求偿的权利,但保险公司与被执行人的关系并不等同于重庆某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的关系,保险法仅是赋予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权,该权利能否实现还有待于诉讼来确认,故应通过诉讼后保险人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法院不应将保险人列为申请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将保险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其理由为:规定了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随人的,应该裁定中止执行,现在权利承爱人(即保险公司)已经确定,执行理当继续进行,即应允许保险公司作为申请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为: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没有终止或死亡时可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明文规定,虽然规定了申请执行人终止或死亡可由权利人或继承人继续参与,但本案中重庆某化工公司并未终止,故不可适用该条的规定,因此第二种意见是不对的;设立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防化投保人的风险,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权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款,同时,投保人对致害人也有索赔的权利,当然,投保人也可把索赔的权利在得到理赔款后转让给保险人,此即保险法中的代位权。这是一种债权,致害人可对此予以抗辩,抗辩的内容有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债权金额的多少等等,也就是说该债权有待于通过诉讼程序才能予以确认。虽然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赔偿13万元是不争的事实,但仍应以另行诉讼的形式确认,而不能人为地剥夺原被执行人的抗辩权。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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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在拘留所期间的关押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刑事拘留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刑事拘留阶段,时间为一个月,这个期间是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阶段家属是不能探望的。刑拘一个月后,如果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那么久进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时间为2个月,在这个阶段律师和家属都可以会见,但是会见必须有侦办这起案件的公安机关民警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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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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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重庆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获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输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保险公司,重庆保险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对高安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虽然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赔偿13万元是不争的事实,但仍应以另行诉讼的形式确认,而不能人为地剥夺原被执行人的抗辩权。那么代位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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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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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判决生效后,高安某运输公司并未履行赔款义务,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重庆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获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输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保险公司,重庆保险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对高安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将保险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那么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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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钱不还凭借条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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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钱不还凭借条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内容:借钱不还凭借条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有有力的证据,比如说借条,就可以起诉,让法院来判决,先由法院出面要求其还款,如果他不还钱的话,是可以实行强制执行的。虽然盖的是公司的章,但是只要明确哥哥与公司的关系,借条是有效的。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法律是会主持公道的。目前,有很多人以扣押车辆作为债务清欠的手段,殊不知利用扣车实现债务清欠的现象是一种非法实现债务清欠的现象。那么借钱不还凭借条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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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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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纠纷强制执行过程是什么?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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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债务纠纷强制执行过程是什么?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内容:强制执行是什么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第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债务纠纷强制执行过程是什么?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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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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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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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内容: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实务中对债权的部分转让以及转让后的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存在诸多的争议。那么,债权转让是否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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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生效的裁判文书中规定他人需向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他人不履行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一般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抚养费执行异议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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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抚养费执行异议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内容:抚养费执行异议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抚养费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抚养费执行异议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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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但要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是什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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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是什么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一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代位申请执行,也称为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一种制度。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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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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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执行过程中有什么要注意的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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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债权人代位权执行过程中有什么要注意的

    内容:对于后者,人民法院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执行过程中有什么要注意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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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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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拒绝让另一方看望孩子是否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一方拒绝让另一方看望孩子是否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内容:法律咨询:一年前,我与丈夫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约定5岁的儿子由王某抚养,每周日我将儿子接来跟我生活一天。后来我每次去接孩子时王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不让我与孩子见面。王某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让你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你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长期不许你探望儿子,剥夺了你的探望权,其行为严重违法,也严重危害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一方拒绝让另一方看望孩子是否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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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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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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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还没有完全偿还完毕债务,继续申请法院执行
  • 怎么申请子女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在多长时间内执行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怎么申请子女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在多长时间内执行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那么怎么申请子女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在多长时间内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266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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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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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变更没登记执行的,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随人的,应该裁定中止执行,权利承受人已经确定,执行理当继续进行,即应允许申请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那么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721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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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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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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