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导读:
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随人的,应该裁定中止执行,权利承受人已经确定,执行理当继续进行,即应允许申请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那么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随人的,应该裁定中止执行,权利承受人已经确定,执行理当继续进行,即应允许申请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关于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可以。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随人的,应该裁定中止执行,权利承受人已经确定,执行理当继续进行,即应允许申请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