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申报个人所得税操作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一、汇算的主要内容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另外,一些特殊的残疾用具费用可能需要提前与医保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以免后期因为不符合政策规定而导致报销失败,在申报时,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残疾证明、残疾用具购置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等,总的来说,残疾人用具费用的报销并不是一项复杂的操作,但是需要有一定的规划和了解,本文将详细介绍残疾人用具费用的报销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首先,残疾人用具费用的报销一般是通过医保进行的,其次,残疾人用具费用的报销金额是根据《医疗救助事项和支付标准》来确定的。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各地法院纷纷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防止离婚诉讼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封离婚纠纷案件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督促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效解决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境,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助力法院公正高效地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双方合法财产权益。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三、申报债权的注意事项1.及时行动: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或保证人出现经济困难,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通过以上详细的介绍,相信您对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有了全面的了解,2.准备充分:在申报债权前,债权人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收集好证据材料,确保能够顺利证明债权的合法性和金额,在面对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一定要及时行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维护自身利益,二、申报债权的基本流程1.收集相关证据: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前,需要搜集和保留与债权有关的证据,如合同、借据、发票、银行对账单等,以便证明债权的合法性和金额,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保证人破产债权人的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您高效、准确地维护自身权益。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 ...。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 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债权人如何进行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那么解除合同补偿金如何个税申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除了上述的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还有一些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知识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个人所得税:1.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国家规定,每年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一定的时间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扣除相应的金额,综合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税款=合并计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 综合税率综合税率的计算方式相对简单,但由于将各种收入合并计算,需要注意核实您的收入来源和正确的计算方法。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外籍人员税收管理要求,办理任职登记的外籍人员,应在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那么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要注意什么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海市实施细则公布后,各区交易中心陆续出台了各自操作程序。征收个人所得税标准:⑴本手交易契税为1.5%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1%;本手交易契税为3%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2%;⑵按照本手卖出后净利润20%征收;⑶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1、“暂停”的解释:即暂停产权过户受理和纳税申报等所有事项;2、“可申报”的解释:即虽然暂停产权过户受理,但可以申报纳税,提交相关材料。那么各区“征收个税”细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我们认为,对于在离婚诉讼中一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简单的,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状况都是清楚的、争议不大的、能够协商一致的,这样的案件是没有必要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官认为,虽然以往的离婚诉讼中也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如实告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是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在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个人需要关注收入来源、计算方法、税率和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合理、合法地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费如何计算个税劳务费是指个人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根据我国个税法的规定,劳务费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合理、合法地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过程中,个人也应当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及时履行申报和缴税义务。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年关已过,2022年迎来了个人所得税退税的热潮!想必大家都知道,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都是由公司代扣代缴了个人基本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之后的工资。个人所得税退税将于三月份开始申请办理,但是很多工薪阶级的人员都不知道“2022年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操作步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大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天用律所模拟法庭活动聚焦真实案例,将知识理论与实战演练融于一体,帮助建设工程当事人全力主张工程款!庭审只有一次机会,不打无准备之仗!模拟法庭能够助力律师在开庭前做好万全准备,及时弥补战略不足。同时也是场外青年律师们学习与交流的宝贵机会,感受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学习实务操作技能,促进青年法律人才的快速成长!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车祸后车主需要垫付医药费吗? 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对于车祸中的损失或人伤医疗费用,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由主车方或三者方垫付,垫付需由事故双方协商。建议不要在工作人员不在场的情况支付对方任何费用,若有需要支付请在交警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操作。交强险支持人伤抢救费用垫付,如有需要可向人伤查勘员详细了解。 (1)按机动车管理条例,不需要垫付医药费。发生事故时需先送伤者去医院,后等待交警做责任判定。 (2)如需赔付,则保险公司会报销费用。一旦进行先赔付,保险公司就很难报销了。
【🚩🚩按照法律规定,并不是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归双方共有,那么哪些不是呢?】 第一,银行利息。 第二,锁在保险箱里的金条、珠宝、古玩等。 如果你没去倒腾惦记,却一不小心价值翻倍。这两种收益,法律上叫“孳息和自然增值”,都不必归双方共有。而用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婚后收益,才属于共同所有。 至于股票这类金融资产的收益,到底是不是“投资收益”,如何判定,我只问一句话:婚后,你对股票操作了吗?比如:卖出、买进、加仓、换股等。 如果没有任何操作,那么这部分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法律真就认为这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比如你婚前买了100万股票,要是真的十年不动,翻了十倍,那这多出来的900万,就是你的,跟你的配偶没有关系。 但是,如果你婚后你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研究基本面、技术面,每天盯盘盯得颈椎都出毛病了,好不容易把账户做到翻倍,挣了100万。可恰恰是因为你是在婚后投入了时间心血,这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法律就默认这里面有配偶的支持和功劳,就会界定这多出来的100万是夫妻共有的。 说得通俗一点,人结了婚,钱跟时间,就都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了。 其他理财产品,也基本上是一样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