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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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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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女职工怀孕期保护女职工怀孕期保护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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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无书面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因无法可依,不能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有的只能进行强行调解,有的则甚至不予受理,这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显然不相符,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订立劳动和同,但双方当事人只要对各自的意思作了表示且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已存在。与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缺乏的只是订立书面合同这一形式。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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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劳动法中的辞退员工补偿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辞退员工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和工资水平,雇主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通过了解和应用这一规定,雇主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依法处理辞退员工补偿问题,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 根据法定标准:一些地区或行业可能有法定的辞退员工补偿标准,雇主需要按照这些标准支付补偿金,劳动法对辞退员工补偿的规定旨在保护员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失去工作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安抚,劳动法中关于辞退员工补偿的规定是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2. 未享受的福利:如果员工在被辞退时还有未享受的福利,例如年终奖、年假等,雇主需要支付相应的福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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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那么2022新劳动法主动辞职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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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据记者了解,像陈先生这样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多,在出现劳务纠纷时,许多打工者因没有与用人方签订劳动合同,认为无法投诉,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经过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如果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可以受《劳动法》的保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满,尚未按时续签合同;二是没有及时签订合同,但有劳动关系存在,如:双方承认有劳动关系,有人证、物证。即如果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陈先生就能合法获得应得的工资。那么如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未签合同照样受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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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谓临时工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单位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劳动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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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那么女工假受劳动法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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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明确顺序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资是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超出一年以上的工资,同样应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那么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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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虽然《劳动法》赋予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弱者地位,是对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保障。而《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无疑是认可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内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是对劳动者过度的倾斜保护。显然这有悖于劳动合同建立的目的,特别是与《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相违背。劳动法所保护的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而非劳动者单方的权利。那么对《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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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派遣单位要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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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就是终止了劳务派遣关系,从上面的规定看,你此时可以向用工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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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另外,我们7个人有的没签劳动合同,有的因为原合同到期没有续签。这种情况不知法律是否保护?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建礼说,本案劳务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法保护范畴之内。员工的辞职是由老板侵权行为引起的,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要办理解除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手续。如果不能形成合议,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当事人拒绝补签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那么没有劳动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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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就女职工劳动的保护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相关的规定。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刚刚于2012年4月1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全面、深入地规定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罚款等行政处罚,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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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那么新劳动法加班费基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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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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