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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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们认为两者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属于补偿性,财产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不应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受害人应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重合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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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鉴定小客车司机负全责王某已获得按交通事故法规规定的全部赔偿。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王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律师指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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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赔偿法律知识1、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伤残鉴定十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赔付,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鉴定为伤残十级的,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劳动、 聘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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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如果该份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可能支持了劳动者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体现了《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则,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那么工伤待遇赔偿协议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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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1996年10月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28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及伤残补助金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重合存在两种观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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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职工甲在从单位下夜班回宿舍的途中,因车祸致死,其死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甲的父母向仲裁委申诉,要求甲所在单位乙支付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待遇。单位乙辩称甲死亡后其亲属已经从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民事赔偿,单位不应重复支付。那么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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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损害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一种情况,因此,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那么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兼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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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锁骨骨折怎么赔偿法律主观:锁骨骨折,属于工伤的,一般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等合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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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拿了交通事故赔偿金还能不能申请工伤待遇有可能可以。200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即废止。所以不会因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不进行工伤认定。关于工伤认定后的待遇问题因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结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双重赔偿的问题。交通事故工伤的待遇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那么拿了交通事故赔偿金还能不能申请工伤待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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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否“双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否“双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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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客车所属客运公司支付95000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给张某的亲属。2004年8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张某死亡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04年9月17日,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公司与张某的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公司可不再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裁决结论。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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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律师分析:医疗费的赔偿金额取决于受害者的实际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律师分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赔偿金额取决于受害者的停工留薪期和原工资福利待遇水平。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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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4、法律问题分析: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主观: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既不是受伤日开始计算也不是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工伤认定时效从受伤之日起算,与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5、因为工伤认定引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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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与肇事司机协商赔偿的同时, 这位受害者听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据此,就向公司的人事部门报告, 希望人事部门给予申请工伤, 但人事的经理却说, 在享有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 不可以再享受工伤的双重赔偿, 对于人事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呢?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双重取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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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可按照下列标准计算相关待遇:劳动关系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1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理疗保险27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85%3级23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那么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计算相关待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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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用工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不配合办理工伤程序,怎么办?元甲律所专业处理,劳动仲裁委已成功确认劳动关系,赔偿事宜正在顺利进行中!
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元甲律师利用丰富经验专业谈判和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帮助当事人快速拿到赔偿款54万余元。当事人及家人对赔偿结果非常满意,再次委托工伤案件处理,顺利进行中!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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