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是不是应认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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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结婚彩礼需要返还的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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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结婚彩礼,嫁妆钱离婚时如何认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离婚时彩礼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而女方配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但夫妻双方对嫁妆有特别的约定的则依约定确定该嫁妆的归属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那么结婚彩礼,嫁妆钱离婚时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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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有明确约定的,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除上述几种会存在争议的情况外,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如果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具、物品等,都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仍属于双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赠与的财产结婚后是什么财产?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有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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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的分割:1、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如无相反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各自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夫妻按各自父母出资额按份共有,离婚时若双方不能协商的,共有的房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房产予以分割,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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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有明确约定的,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除上述几种会存在争议的情况外,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如果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具、物品等,都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仍属于双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赠与的财产结婚后是什么财产?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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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后买房的,即使只写一方的名字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不过若是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也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这样的情况下房产可以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就会按照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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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那么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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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10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并无影响。接受彩礼并不意味着将来必须与赠与方结婚,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那么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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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除非有证据表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孩子的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结婚时父母给的钱买房怎么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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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解释(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那么结婚彩礼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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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那就是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予给子女的房产,产权登记若只登记了自己子女一方,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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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证据证明房屋系父母出资建造的,而父母仅将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现原告以该房屋系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建造,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价值。第三人周xx则主张诉讼房屋系其与柯在枢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本案所涉房屋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那么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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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以案说法:婚前父母的赠与应该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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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彩礼诉讼中相关证据的认定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那么结婚彩礼纠纷,诉讼主体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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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往期间,庞某曾向杜某表示希望与其结婚,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反目,庞某将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钱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婚恋期间的赠与行为,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该财物作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鉴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那么结婚不成的赠与财物是否属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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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背后,越是简单,越容易被忽视的东西才是意义所在,结婚不是拖垮彼此,而是生活中相互鼓励,遇到事情能有个人商量;在生活中累的时候、彼此相互安慰鼓励、下班回家能有歌人一起吃饭,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家有个温暖的拥抱、我开车,你坐在副驾驶,车里放着外面喜欢的音乐,买完菜一起回家、人事如此漫长,如果有个相知相伴的人陪伴着走完这一生。这大概就是结婚的意义。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