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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不属于,还贷部分属于你们共有。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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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结婚彩礼需要返还的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2481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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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房子是婚前购买,应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的贷款,即使全部是用你婚后个人收入还的,只要你们之间没有关于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之类的特殊约定,婚后所还贷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应分给她婚后所还房贷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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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嫁妆钱离婚时如何认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结婚彩礼,嫁妆钱离婚时如何认定
内容:结婚彩礼,嫁妆钱离婚时如何认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离婚时彩礼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而女方配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但夫妻双方对嫁妆有特别的约定的则依约定确定该嫁妆的归属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那么结婚彩礼,嫁妆钱离婚时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220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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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之间没领结婚证,但行为人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者用欺骗手段缔结婚姻的,能认定婚姻诈骗,该行为属于诈骗罪的一种。但没领结婚证,也没有其他的骗取钱财的行为的,则不能认定为骗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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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的财产结婚后是什么财产?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有财产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前赠与的财产结婚后是什么财产?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有财产吗?
内容:但是有明确约定的,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除上述几种会存在争议的情况外,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如果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具、物品等,都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仍属于双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赠与的财产结婚后是什么财产?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有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2213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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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生效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即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进行产权登记。此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到本案,李二接受李大2010年1月的赠与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李大2011年3月将该房再赠与李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是生效的赠与,是对其2010年1月将房屋赠与李二行为的撤销。李三因接受李大的房屋赠与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李二不得以先接受赠与为由对抗李大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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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离婚后怎么办_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购房离婚时怎么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离婚后怎么办_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购房离婚时怎么算
内容: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的分割:1、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如无相反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各自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夫妻按各自父母出资额按份共有,离婚时若双方不能协商的,共有的房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房产予以分割,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李维律师2022.05.25895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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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结婚彩礼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赠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彩礼是指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处理: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之一,要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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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的财产结婚后是什么财产?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前赠与的财产结婚后是什么财产?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内容:但是有明确约定的,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除上述几种会存在争议的情况外,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如果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具、物品等,都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仍属于双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赠与的财产结婚后是什么财产?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1815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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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买房子可不可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结婚后买房子可不可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
内容:婚后买房的,即使只写一方的名字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不过若是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也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这样的情况下房产可以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就会按照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龙珊律师2022.05.06265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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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内容: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那么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120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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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内容: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10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并无影响。接受彩礼并不意味着将来必须与赠与方结婚,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那么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2483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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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父母给的钱买房怎么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结婚时父母给的钱买房怎么分
内容:所以除非有证据表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孩子的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结婚时父母给的钱买房怎么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4.2612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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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结婚彩礼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
内容: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解释(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那么结婚彩礼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2412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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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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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那就是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予给子女的房产,产权登记若只登记了自己子女一方,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翁玉素律师2023.05.062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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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
陈宗琼律师
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
内容:有证据证明房屋系父母出资建造的,而父母仅将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现原告以该房屋系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建造,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价值。第三人周xx则主张诉讼房屋系其与柯在枢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本案所涉房屋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那么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1.12.3171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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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前父母的赠与应该如何认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婚前父母的赠与应该如何认定
内容: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以案说法:婚前父母的赠与应该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3040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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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纠纷,诉讼主体的认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结婚彩礼纠纷,诉讼主体的认定
内容: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彩礼诉讼中相关证据的认定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那么结婚彩礼纠纷,诉讼主体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2419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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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的赠与财物是否属不当得利?
许瑞林律师
结婚不成的赠与财物是否属不当得利?
内容:交往期间,庞某曾向杜某表示希望与其结婚,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反目,庞某将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钱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婚恋期间的赠与行为,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该财物作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鉴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那么结婚不成的赠与财物是否属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3039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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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元甲婚姻家事 11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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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89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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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36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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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45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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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背后,越是简单,越容易被忽视的东西才是意义所在,结婚不是拖垮彼此,而是生活中相互鼓励,遇到事情能有个人商量;在生活中累的时候、彼此相互安慰鼓励、下班回家能有歌人一起吃饭,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家有个温暖的拥抱、我开车,你坐在副驾驶,车里放着外面喜欢的音乐,买完菜一起回家、人事如此漫长,如果有个相知相伴的人陪伴着走完这一生。这大概就是结婚的意义。
姚平 940评论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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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需要两人双向奔赴,离婚时需要个人谨慎对待!元甲律师对各类夫妻财产进行详细整理,帮助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房屋折价款、财物等最大权益。北京法律咨询 598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