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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

于海明律师2021.12.31732人阅读
导读:

有证据证明房屋系父母出资建造的,而父母仅将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现原告以该房屋系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建造,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价值。第三人周xx则主张诉讼房屋系其与柯在枢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本案所涉房屋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那么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证据证明房屋系父母出资建造的,而父母仅将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现原告以该房屋系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建造,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价值。第三人周xx则主张诉讼房屋系其与柯在枢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本案所涉房屋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关于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裁判要旨】

有证据证明房屋系父母出资建造的,而父母仅将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如果不是为了子女结婚的目的表示赠与,也没有其他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该登记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应属于登记错误,房屋仍属于父母的财产。

【案情】

原告:张xx。被告:柯xx。第三人:周xx。

1986年,被告柯xx的父亲柯在枢、母亲即本案第三人周xx以子女的名义申请在吉水县城购地建造私房。该房于1987年动工兴建,1989年建成,座落于吉水县城黎洞新村xx号。建成之后,柯在枢与周xx即搬入居住,但当时未办理产权证书。1990年,原告张xx与被告柯xx结婚。婚后,原、被告与柯在枢、周xx共同居住至1997年自购新房后搬出,该诉争房屋便一直由柯在枢及第三人周xx生活居住。1992年,柯在枢以其自己的名字办理了该房屋所在地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以被告柯xx的名字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5月,柯在枢逝世,未留有有关财产遗嘱。2006年3月,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时没有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理。现原告以该房屋系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建造,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价值。被告柯xx辩称诉争房屋的申建手续及建房资金都是其父母办理和提供的,该房屋不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周xx则主张诉讼房屋系其与柯在枢的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委托评估,该房屋价值为48.3万元。

【审判】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各种建房手续及建房资金是由被告父亲柯在枢、第三人周xx办理及提供,而且1989年该房屋竣工时原告与被告尚未结婚。故该房屋可认定为柯在枢与第三人周xx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诉争房屋价值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周xx主张该房屋系其与柯在枢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主张符合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张xx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二、本案所涉诉争房屋应为第三人周xx与柯在枢(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

宣判后.原告张xx不服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1.上诉人、被上诉人和柯在枢均参与了诉争房屋的申请建设手续,但这种参与不具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直接效力。更何况柯在枢只是参与了房屋的建设申报手续,并无证据证明其是出资人2、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这也是不动产所有权唯一的公示方式。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本案所涉房屋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柯在枢以子女的名义申请购地建造,被上诉人柯xx所提交的证据较客观地反映了该房屋系被上诉人的父母出资建造,而且房屋建造时被上诉人参加工作也仅有几年。其无能力出资建造该房,截至房屋竣工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尚未结婚。此外,本案所涉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的父母居住,第三人周xx至今仍居住于该房屋,而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于该房屋,此后因无自己所有的住房进而取得了单位的房改房,并在该房中居住至离婚。综合以上情况.被上诉人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房屋的真正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状况不一致,即本案所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审第三人周xx与柯在枢。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实践中,经常有些父母出于种种原因,如担心若干年后遗产继承要交遗产税或者是怕露富而将房产分散,或者是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而将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甚至有些父母是将自住房都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子女名下的此类房产在进行分割、变卖、典当、抵押的过程中经常产生纠纷。[page]

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诉争房屋实际上由谁出资建造,其次是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柯xx名下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一、柯在枢与周xx因建造行为取得诉争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本案中,诉争房屋虽然是柯在枢于1986年以子女的名义申请购地建房,但该房屋系1987年动工兴建,1989年建成,而原告张xx与被告柯xx系房屋竣工后于1990年结婚。而且张xx与柯xx均刚刚参加工作.从客观上来看他俩无能力出资建造该房屋。诉争房屋系柯在枢及周xx出资建造, 自建成之日起,柯在枢及周xx即取得了该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就当然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属于事实上的所有权,不以登记和交付为取得要件。

二、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柯xx.只能推定柯xx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只是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并不是物权的最终认定,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登记记载确有错误,登记记载就会被推翻,法院就应当直接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

三、柯在枢将房屋登记在柯xx名下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

本案柯在枢及第三人周xx是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人,但柯在枢将房屋登记在柯xx名下是否成立赠与关系这是判断诉争房屋归属的关键。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生效,赠与关系成立.不动产房屋则经过登记即为交付。实践中经常有父母将自己的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对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赠与?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第一,看父母与子女间是否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或者口头上明确的赠与与接受赠与的表示,若有,又办理了产权登记,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第二,没有明确的赠与表示,仅有事实上的登记行为,则要看该房屋是否履行了事实上的交付行为。以及该登记行为是基于什么目的而作为的。如果父母纯粹是为子女结婚而出资建房或购房并且事实上已交付,从行为目的及行为本身来推断,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比较明确,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果父母不是为子女结婚,而是将自己的房屋甚至是自住房屋基于其他种种原因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并且没有事实上的交付行为,甚至该父母一直居住于该房屋,则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因为仅根据登记行为而在事实上没有履行交付行为,无法明确推断出当事人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充分保护公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出发,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具有根本上的优先性,若将父母所有且一直居住的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即房屋归属子女所有.则严重侵害公民最基本的居住权。故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这也是法律规则制度建构的基础。

综上,本案中,柯在枢与第三人周xx在柯xx结婚前建房,并取得了该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而且建房是为了自住,该房屋也一直由柯在枢及周xx居住至今,而张xx与柯xx结婚后的共同居住只是一种暂时借住.其后张xx与柯xx即搬出居住,可见柯在枢与周xx并没有在事实上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张xx与柯1司,仅仅根据柯在枢将房屋登记在柯xx名下的行为,不能推断出赠与与接受赠予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诉争房屋不属于张xx与柯xx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系第三人周xx与柯在枢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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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什么法律风险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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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什么法律风险

    内容:早在孩子5岁时夫妻俩就把一套房产登记在了儿子名下。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予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二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三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必须告诉你们把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存在着各种风险隐患需考虑周全。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另外父母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如果夫妻离婚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归属往往会引起法律纠纷。那么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什么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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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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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能否归个人

    内容: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能否归个人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可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的,表明父母在赠与时已明确表示赠与对象为其子女一方,故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得要求分割。那么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能否归个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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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能否将房子转让给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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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父母能否将房子转让给未成年子女

    内容:现在房价很高,很多家长为了减轻负担,早就帮孩子买了一套好房子,然而,父母能否将房子转让给未成年子女呢?针对父母是否可以将房子过户给未成年子女这个问题,其实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拥有房产证的年龄,因此,实践中未成年人是可以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并且可以登记在不动产簿上。如果家长准备买房给未成年的子女,未成年人虽然没有独立签订购房合同的能力,但家长作为房产购买人可以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署成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办房产证时只要其监护人出具有关证明手续即可将房产写在自己孩子名下。那么父母能否将房子转让给未成年子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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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赠与性质确定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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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赠与性质确定

    内容:2、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赠与性质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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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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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父母赠与的财产如何分割,父母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能要回吗

    内容:父母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能要回吗1、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要求孩子把房子归还自己,第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法律主观: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孩子不可以撤销,除非双方在转移前撤销,离婚时,如何分割父母出资给儿子媳妇购买的房产父母购买的房子如果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名下,那就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双方协商分割。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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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不是就归子女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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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不是就归子女所有了

    内容: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产权登记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记前或登记时明确表示赠与的,如在房产证上或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有经有关部门证明的赠与书或房产的公证证明,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赠与事实成立的情形,该争议的房产权就应归登记人所有;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虽然登记的原因不明,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的,产权应该属于登记人所有。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房产纠纷,进行房产诉讼时,除了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进行了登记。那么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不是就归子女所有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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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出资买的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房子归谁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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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出资买的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房子归谁

    内容:子女出资买的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房子归谁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属于子女的财产。借名买房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律师提出因房改时有些单位只允许原承租人购买或者用长辈的工龄优惠较多所以借名买公房的情况并不罕见。通常借名买房都是亲戚间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借父母名义购买比借其他亲戚名义购买更困难。子女为父母出资买房通常被认为是赠予或者借款不能因为子女给父母出资买房了就简单的认定为借名买房。否则只是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那么子女出资买的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房子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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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多年后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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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多年后能否反悔

    内容:1997年徐某父母离婚,协议离婚时约定将金坛市房产一处赠与徐某,徐某成年后多次要求将房屋过户未果,遂将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谢某某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徐某某不同意。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上考察,该赠与合同有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当被赠与人成年后,具有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协议的内容。在赠与合同成立以后12年中,被告没有对该赠与合同提出异议,而在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却不愿履行该赠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多年后能否反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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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离婚如何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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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父母离婚如何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内容:■ 违法建筑房产能否办理产权过户■ 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如何确定■ 哪些情况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可以买卖吗那么父母离婚如何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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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为第三人即其父母借自己名义购买,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享有。如果父母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如果父母与子女没有特别约定,通常情况下应理解为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而非借用子女的名义买房。相关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内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不可以。未成年人也有独立的财产权,父母将所购房屋,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90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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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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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可以依法将涉案房屋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裁定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查封涉案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几种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可见,法律对于财产混同情况并不赋予其免除执行的权利。所谓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欠债期间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尚无经济收入的子女名下,明显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将涉案房产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具有合理性,而且能够依法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且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意见》精神,将涉案房屋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追加案外人子女为被执行人,正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
  •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据此,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子女的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子女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随意转让,除非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如生有重大疾病,出国留学等,即便是为了孩子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产,房产部门一般要求提供合法的证据。那么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197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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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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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父母可以处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但是必须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能分割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能分割

    内容:3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能分割吗房子登记在“小三“”名下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以下条件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2用于购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3“小三”未能提供购房出资凭证以及与婚外情一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等相关证据,3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能分割吗房子登记在“小三“”名下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以下条件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2用于购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3“小三”未能提供购房出资凭证以及与婚外情一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等相关证据,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经过办理变更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因此成立且不可以撤销,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经过办理变更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因此成立且不可以撤销,1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主张分割房产,2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不能分割房产但买房的钱是借给子女的可以分割出资额。

    林艳英律师
    2022.01.1379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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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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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是否为赠与?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婚前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是否为赠与?

    内容: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当然,若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婚前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是否为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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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224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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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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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2016年8月,陈某想与赵某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故该房屋只能认定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父母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这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的效力问题,在此情况下,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违反“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综上,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那么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1681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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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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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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